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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的20个问题

  

  对此,专家和法官的意见是:


  

  第一,所有的人都不同意删除这个条文,都认为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这个条文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一个很好的侵权责任规则,《侵权责任法》应当予以肯定。


  

  第二,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过窄。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是经营者以及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我们认为,《草案》规定的范围过窄,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比较准确。有人认为,将这种侵权责任还是局限在公共场所之中,也比较好掌握。但我们反对,因为在私人领域存在同样的问题。有人主张按照美国侵权法的规则,以土地利益范围作为适用范围的标准,更容易掌握,并且符合实际情况。但多数人不特别了解美国侵权法的这个制度,因此,反应不多。因此,多数人主张仍然采取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的说法,基本是好的。


  

  第三,补充责任是对直接侵权人不能赔偿的部分全部补充,还是按照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意见不一致。我和张新宝教授都赞成全部补充,即直接加害人不能赔偿的全部,补充责任人都应当承担。有些法官的意见认为还是与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部分承担侵权责任比较好。


  

  第四,条文要不要区别进入安全保护区域的人的身份,是合法进入还是非法进入,是邀请进入还是自主进入要不要有区别?多数人的意见是,只有合法进入才受到保护,非法进入者不受保护。我认为,进入者的身份不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也不相同,因此,应当予以区分。合法进入的,用更高的标准保护,非法进入的,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够保护。


  

  第五,在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的补充责任中,应当首先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自己的一般责任,如果由于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自己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就造成受害人的损害,则应当自己承担侵权责任。否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就没有逻辑的起点。有人反对这个意见,认为没有必要,因为这种侵权行为就是过错责任,适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就可以了。我和张新宝教授都坚持我们的意见,认为完全有必要作出完整的规定,以使这个侵权行为形态更为完整。


  

  另外,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补充责任的因果关系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认为直接侵权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的全部原因,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行为,只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因此,其才承担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并且在承担了责任之后,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追偿权。


  

  二十、关于学生伤害事故责任


  

  关于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中作了规定,在实践中的效果很好,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问题是,对于不同年龄的未成年学生在受到损害的时候,学校是否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草案》对此接受了学界提出的意见,作出了区分,分为不满10周岁和10周岁以上两个层次,规定不同的规则。第一,对于不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第二,对于10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这样的规定,所有专家和法官都认为是正确的。但认为在这个规定中,应当增加规定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加害他人,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侵害的,该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应当根据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性质,确定适用的归责原则。如果第三人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赔偿责任,而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具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即过错责任原则的一元论说,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的二元论说,过错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三元论A说,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三元论B说,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三元论C说。参见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71-72页。
梁慧星.侵权行为法立法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4.6.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法编.法律出版社,2005.15、18.
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3,43.
即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这两项损失同时可以请求赔偿,是不正确的,对受害人来说是重复赔偿。
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法律出版社,2007.3,43.
这一部分内容较多,可以参见我的一篇文章:《中国侵权责任法应当如何规定侵权责任形态》,载于《法律适用》2007年第8期。
对此,可以参见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第一章第四节的内容,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8页。
对此,可以参见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629页以下。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专家在讨论中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典型案例,如美国福特汽车案,汽车的油箱设计在汽车中部,有人提出这样的涉及存在较大的危险,而应当改在汽车后部以减少人身损害的程度,但公司的决策者认为这样的改进对生产线的改造成本太高,而造成损害的可能很小,赔偿的费用也不高,因此,没有改造。结果造成损害后,受害人请求赔偿,法官判决承担惩罚性赔偿金。
在《产品质量法》中,对这三个损害规定得比较详细,第40条规定的是产品本身的损害,第41条规定的是人身损害和其他财产损害,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
参见《民法通则》第122条,以及《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
朱柏松.论日本医疗过失之举证责任.朱柏松,等.医疗过失举证责任之比较.台北元照图书出版公司,2008.3.
例如,航空器乘客的损害赔偿,有专门的限额赔偿规定。在核损害责任中,国务院也规定了限额赔偿。对此,能够证明加害人有过错的,应当适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可以得到全额赔偿,不能证明过错的,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只能请求限额赔偿。
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186.
美国法学会.刘兴善译.美国法律整编·侵权行为法.台北司法周刊杂志社,1986.第414页以下.
例如重庆烟灰缸致害案件和济南菜板致害案件,两个法院判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一个是高层住宅的各居民都承担连带责任,一个是因不能证明真正的加害人而驳回诉讼请求。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和第9条规定,分别规定的是法人侵权和雇主责任。
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合议庭审理的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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