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德国的理论和实践也认为,期待可能性不是一般的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只是刑法所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的理论基础,而不能直接根据期待可能性否认犯罪的成立。[16]而且,大陆法系关于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地位,也存在故意、过失的构成要素说、与责任能力、阻却责任事由说(原则与例外说)等不同观点。但是,这并不影响其作为刑法理论的实际存在和运用。同时,在大陆法系的理论和实践中,期待可能性理论也更多地注重于对于个案的研究和运用,在解决个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17]笔者认为,应当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借鉴期待可能性理论相对具有通说地位的原则与例外学说,即将符合四要件就构成犯罪作契合到哪一要件之中。其中免罪情形一般需要法律规定,而减轻罪责的情为原则、将缺乏期待可能性作为例外引导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合理借鉴的实现
1期待可能性理论与我国刑事立法
(1)故意与过失犯罪
我国《刑法》第14条、15条关于故意和过失的规定,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此前提下是否实施该行为具有选择性,法律期待行为人放弃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适度注意或小心谨慎从事。行为人若违反了此种期待,希望或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疏忽大意或由于过于自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成立了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
(2)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依据期待可能性理论能够很好的说明正当防卫的根据,法规范不能忽视人们自我保全的动物本能。当存在迫近的不法侵害时,不可能要求行为人不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人们不能期待法在紧急状态下具有通常的约束力,换言之,当防卫者处于不能获得法的帮助的状态时,法自身都不能为受害者所期待,当然也没有理由支期待他人不为防卫行为而为其他行为。[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