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地盘我作主,何谈司法公正
司马当
【全文】
作为一个民间法律研究者,一说起司法公正我就会脸红,因为司法不公已成为我们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特色,再说司法公正就有些骗人的感觉。但司法公正毕竟还是吾党吾国一再提倡的,亦是吾等屁民们极力追求的梦想,所以,我们还是要向那个梦想的方向努力的。
所谓司法公正,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要求,就是一个案件不管在那里审理,总应该有一个经得起推敲的公正判决结果。然而,近几年来,就连被公众关注的案件都难以求得这种判决结果。远的如广东的马克东律师诈骗案,就我等屁民对中国大陆法律的理解,马克东律师的行为如果真的构成诈骗,其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也都应该在广东而非在辽宁,然而辽宁警方楞是把他从广东抓到了辽宁。尽管有全国律协及有关法学专家们的呼吁,但还是被判了11年有期徒刑。有专门对该案进行分析的人士认为,如果说该案在广东审理,马克东可能是无罪的。
后来又有了央视记者李敏在对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行使“新闻监督”时,被杏花岭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赴京抓捕,屁民及许多法学专家都认为李敏的身份是否构成“受贿”主体有疑,并且即使真的构成受贿犯罪,依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地”管辖的原则,该案都应由央视所在地的北京市检察机关管辖。但经常给全国人民“说法”的央视,楞是没敢请几个专家学者在“今日说法”栏目中给自已人说上几句公道话,最终李敏“被当庭认罪”,以“判三缓四”而释放。
还有最近的李庄案,有人推测李庄案如果在北京审理,结果也可能是无罪的。对此,屁民不敢妄加评论,但李庄是因为与重庆警方发生“冲突”才导致被重庆警方抓捕后,如果让重庄警方再承办李庄案是否因有“利害关系”而存在不公正的因素呢?屁民以为,如果将李庄案放到重庆以外的任何一个地方的司法机关去审理,都能让那些对李庄案指指点点的人闭嘴。用屁民们的俗话来说,重庆警方如果做得理直气状,为何“放着清水不趟而要趟混水?”把李庄交到重庆以外的司法机关审理不就得啦?
就以上三个案件而言,如果都能够做到依法行使管辖权或者考虑到“利害关系”而主动移送管辖,让这三个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或无利害关系的司法机关管辖,那么这三个人会不会就是无罪的呢?许多人都认为肯定是无罪的。我不敢赞同,也只能说99.9%的可能无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