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存受领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1.提存受领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提存受领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提存受领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提存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33]
2.提存受领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或者公告,以及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提存受领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应提供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证明。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由其继承人领取的,应当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其他有交往的法律文书。[34]
3.提存期间,提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提存受领人负担。[35]
4.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提存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以防毁损、变质或者灭失。因提存部门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赔偿责任。[36]
5.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者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6个月:①不适于长期保管或者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②6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37]
6.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提存部门应当代为承兑或者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入提存账户。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专用账户。[38]
7.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39]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提存受领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40]
8.提存部门不得挪用提存标的物,提存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标的物,除应负担相应的责任外,对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41]
9.提存部门未按法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连带赔偿责任。[42]
10.符合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给付条件,提存部门拒绝给付的,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给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赔偿责任。[43]
2008年秋冬——2009年春夏作于上海
(本部分约9500字,含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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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笔者参编的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
合同法》之“
合同法总论”之第九章“合同的消灭”之第四节“提存”。原著可参阅鲁叔媛主编:《
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欢迎批评指正,示教范导。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