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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的性质及其与水权关系辨

  

  再次,即使在未来的理想模式下,取水许可仍为水权的主要取得方式。这里的理想模式是指,在时效取得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得以确立以后,水权将存在三种取得方式:除开依法直接取水和依申请取水外,还将存在依取得实效获得水权,即“当用水人公然地、平和地、持续地用水达到法定期间时,可以自动地取得水权。”[23]然而,即使在这种理想模式下,依法律直接规定取得水权和依取得实效获得水权仍然“只占较小的比重,大量的水权都要基于取水许可产生,可以说,取水许可制度系水权诞生的摇篮。”因此,认为取水许可制度主要是行政法律制度,而水权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进而否认两者联系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这只看到了事物的一面,而另一面则是,水权是“公权性质”的私权,受公法限制尤其是行政法限制十分明显,所以,“取水许可制度与水权之间的密切联系具有先天的性质。”[24]


【作者简介】
刘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姜双林、王宝臻:《对水权性质和特征的几点思考》,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2008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8.10.16~19·南京)论文集,p147.
汪斌:《取水许可之法律分析》,中国环境法网,访问地址:http://www.riel.whu.edu.cn/article.asp?id=2498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p83.
崔建远:《关于水权争论问题的意见》,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6期,p36.
台湾水利法第15条,载于:http://www.chinabaike.com/law/got/tw/1379266.html.
裴丽萍:《水权制度初论》,《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p93.
关涛:《民法中的水权制度》,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2第4期,p390.
AmericanHeritageDictionaryonline,LingoesDictionary.
李燕玲:《国外水权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价值》,中国环境法网,访问地址:http://www.riel.whu.edu.cn/article.asp?id=25584).
姜文来:《关于水权的几点认识》,载于水信息网,访问地址:http://www.hwcc.com.cn/newsdisplay/newsdisplay.asp?Id=17905.
王蓉:《中国水权建设的实证研究》,社会科学论坛2007年第4期(下),p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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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郁:《南水北调中水权交易市场的构建》,水利发展研究第2卷2002年第3期,p4.
黄锡生:《论水权的概念和体系》,现代法学,2004年8月第26卷第4期,p135.
曹明德:《论我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我国水权和水权流转机制的理论探讨与实践评析》,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p78.
“脱离水资源的所有权谈水权,只能使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确立和保障有效配置水资源的水权制度也只能是一种空想.”参见:黄锡生:《论水权的概念和体系》,现代法学,2004年8月第26卷第4期,p135.
裴丽萍:《水权制度初论》,《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p92.
王志华、董戈英、任智勇:《论加强黄河水资源管理体制和制度建设》,载孙广生、孙寿松、陈连军主编:《黄河水资源管理研究论文集》,黄河水利出版社2002年6月版,p108.
崔建远:《关于水权争论问题的意见》,《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6期,p36.
裴丽萍:《水权制度初论》,《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p93.
崔建远:《关于水权争论问题的意见》,《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6期,p36.
崔建远:《关于水权争论问题的意见》,《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6期,p36.
崔建远:《关于水权争论问题的意见》,《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6期,p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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