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即使在未来的理想模式下,取水许可仍为水权的主要取得方式。这里的理想模式是指,在时效取得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得以确立以后,水权将存在三种取得方式:除开依法直接取水和依申请取水外,还将存在依取得实效获得水权,即“当用水人公然地、平和地、持续地用水达到法定期间时,可以自动地取得水权。”[23]然而,即使在这种理想模式下,依法律直接规定取得水权和依取得实效获得水权仍然“只占较小的比重,大量的水权都要基于取水许可产生,可以说,取水许可制度系水权诞生的摇篮。”因此,认为取水许可制度主要是行政法律制度,而水权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进而否认两者联系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这只看到了事物的一面,而另一面则是,水权是“公权性质”的私权,受公法限制尤其是行政法限制十分明显,所以,“取水许可制度与水权之间的密切联系具有先天的性质。”[24]
【作者简介】
刘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姜双林、王宝臻:《对水权性质和特征的几点思考》,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2008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8.10.16~19·南京)论文集,p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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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锡生:《论水权的概念和体系》,现代法学,2004年8月第26卷第4期,p135.
曹明德:《论我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我国水权和水权流转机制的理论探讨与实践评析》,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p78.
“脱离水资源的所有权谈水权,只能使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确立和保障有效配置水资源的水权制度也只能是一种空想.”参见:黄锡生:《论水权的概念和体系》,现代法学,2004年8月第26卷第4期,p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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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华、董戈英、任智勇:《论加强黄河水资源管理体制和制度建设》,载孙广生、孙寿松、陈连军主编:《黄河水资源管理研究论文集》,黄河水利出版社2002年6月版,p108.
崔建远:《关于水权争论问题的意见》,《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6期,p36.
裴丽萍:《水权制度初论》,《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p93.
崔建远:《关于水权争论问题的意见》,《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6期,p36.
崔建远:《关于水权争论问题的意见》,《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6期,p36.
崔建远:《关于水权争论问题的意见》,《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6期,p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