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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教材体例若干问题研究

  
  一方面,环境法教材体例设置伴随着环境立法的发展而丰富,但是又必然受制于当时的环境法体系,呈现一定的滞后性。
  
  以罗典荣主编的《环境法导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和张淑玲、谭柏平主编的《环境资源法》(北京: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9)两书为例。由于编写之时我国颁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较少,尚未形成比较完备的环境法体系,因此前书的体例也较为简单,没有划分总论、分论,而是直接以十六章的篇幅分别介绍了“环境法概述”、“环境法的历史沿革”、“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基本制度(一)、(二)”、“环境监测及其立法”、“环境标准”、“环境保护机构及其职责(一)、(二)”、“环境法制中的法律责任(一)、(二)”、“环境调解”、“环境仲裁与环境司法”、“环境意识与环境科教及其立法”、“国际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等内容。而后书则划分了“环境资源法总论”、“污染防治法”、“资源保护法”、“国际环境法”四编,除了介绍环境资源法总论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法律责任之外,还根据现有的环境资源立法分别具体介绍了二十多个环境资源法的子部门。
  
  另一方面,是否将尚未发展成熟的环境立法纳入环境法教材,体现环境法教材的超前性则又存有争议。反对者认为,如果改变环境法教材体例的设置,以法学研究替代立法现实,将尚未发展成熟的环境立法纳入环境法教材,会造成理论认识上不必要的混乱。
  
  (二)如何划分环境立法子部门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环境法典(环境资源法典)”或者“环境保护基本法”,没有法定的环境立法子部门的划分标准。因此,环境法教材体例实际上反映着教材编写者对于环境立法各子部门的学术梳理和研究成果。
  
  首先,针对环境立法各子部门的类别而言,目前各类环境法教材对于“污染防治法”和“资源保护法”这两个子部门的划分和其所包含的具体环境法律、法规的认识较为统一。但是对于如何将若干正在形成的环境法子部门,例如“能源法”、“生态保护法”;新近颁布的环境法律、法规,例如《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城乡规划法》;以及一些逐渐重视的环境保护领域,例如农村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归类纳入环境法教材体例之中则存有很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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