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确立环境教育的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是公益事业,环境教育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公众环境意识的高低、对环境法律知识和环境科学知识的掌握程度决定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效果和水平。环境保护事务中公众参与程度也是实现环境保护公共目标的决定力量。公众自觉、自发地投身环境保护事业的热情,是环境教育最终要达到的目标,也是进行环境教育的基础。环境保护这项公共事务的特殊性在于它不能只寄托于公共管理机关的努力,而是需要公众的普遍参与才能做的更好。
三是确立环境教育的社会支持原则。“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环境教育的实施需要大量人力、物力与财力,因此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尤其是各类社会团体与环保非政府组织(如环保NGO)的支持与援助。环境教育并不是一件能够立竿见影的事情,要保证环境教育的长远发展需要特别提倡一种执著与奉献精神。
因此,我国环境教育立法要确定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社会支持的环境教育模式,强化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参与,举全社会之力共同推进环境教育事业的发展。
环境
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应当能够体现环境教育的价值。环境教育最重要的价值目标是要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自然观;追寻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弘扬人类利益的公正观;重塑“真、善、美”相统一的人格观等几个方面。主要包括人的本质、人的需要和人的素质三个方面的全面发展,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发展以及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环境
教育法应当从“环境保护,教育为本”这一方针出发,在环境教育发展与实践的基础上充分论证,以环境
教育法为主导,规定基础教育中的环境教育法律规范、高等教育中的环境教育法律规范、职业教育中的环境教育法律规范和公众教育中的环境教育法律规范,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环境教育法律保障体系。
【作者简介】
时军,女,法学博士,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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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大全》,京华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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