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是义务,教育以义务性要求为内容。环境
教育法必须确立义务本位观,明确环境教育是政府和社会应当担负的责任、个人义不容辞的义务,唯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们对环境教育的认识问题。为什么一直提倡“环境保护,人人有责”,而实践中却是人人“无”责呢?究其原因,是因为当人人不负责时并没有一种强制甚至惩罚的措施。“依靠道德的感召无法代替法律的制裁”,也无力改变之前、当今、以后环境遭受破坏的状况。环境问题的解决关键在于环境责任和义务的落实,这种落实既包括对人们道德意识的影响,更包括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与约束,而一系列的规范更多地体现在制定的法律当中。环境教育应带有一定程度的法律强制性,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环境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性文件,实现环境教育的法律化。如果具体的法律制度为每个人、每个企业、甚至政府、社会设定要履行的义务和责任,真正实现人人负责的局面将指日可待。
环境教育问题的解决,必须寻找到一种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法律规制。环境教育如果不能从法律高度进行要求,那么,就摆脱不了环境教育被“虚化”和“弱化”的状态,无法实现环境教育的根本目标。环境
教育法应当成为环境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对环境教育中涉及的基础环境教育法律规范、高等环境教育法律规范、职业环境教育法律规范以及公众环境教育法律规范进行全面规定,使环境
教育法成为环境教育顺利实施的法律保障。
四、环境
教育法的立法原则与内容
环境教育要实现两个层次的目的:一是使人类从根本上关心长久的生活幸福,走向“环境——人——社会”的和谐共存与持续发展;二是发展人们的环境意识,丰富环境保护知识与技能,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与态度,让人们自觉地积极投身于解决当前环境问题、防止产生新的环境问题的活动中去。
一是确立环境教育政府主导的原则。确定政府主导的环境教育模式,明确政府环境教育的职责,要求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可以使环境教育摆脱目前被“虚化”和“弱化”的尴尬地位,成为政府一项经常性而非临时性的工作。明确环境教育的目标和宗旨,制定规划,保障环境教育的有效推进。同时,由政府主导推进环境教育,也有利于从全局上、整体上把握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