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环境教育立法问题探讨

  
  在国内,我国《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对环境教育问题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国民的环境意识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一环,也是国家和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职责。但是目前我国并无专门的环境教育法,地方性法规、规章中也很少有环境教育方面的内容。由于环境教育缺乏确定的法律地位、没有专门从事环境教育的机构和人员、没有确定的目标和评价标准,环境教育尚未引起应有的重视,处于可有可无、操作“弹性”过大的状态,这样极其不利于国民环境意识的培养和提高。长此以往,将对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当前进行环境教育立法,强化社会、政府和个人在环境教育方面的责任与义务,推动环境教育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显得非常必要。
  
  三、环境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要实现环境教育的终极目标,从体制和机制上保障环境教育顺利而有力地推行,环境教育的法律保障手段显得尤其紧迫和必要。通过制定法律,规定环境教育的主体、职责、目的、内容、方法等等,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意识。通过遵守和贯彻落实环境教育法,让人们对周围的环境学会关心,学会负责,形成环境自律精神。
  
  “环境保护,教育为本”——“环境教育,重在行动”——“行为准则,法律规定”。环境教育是改变人类传统的价值观,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目前,世界范围内对环境教育进行专门立法的国家只有美国和日本。我国学术界对环境教育立法问题的研究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有关环境教育的法律规范很不完善,影响和限制了我国环境教育的大力推行和全面普及,实质上是制约了我国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进程。因此,系统地研究环境教育的法律保障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需要的是一种环境自律精神,环境自律精神是个体顺利成长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衡量环境教育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尺。环境教育的法律保障手段就是要从增强人们的环境意识入手逐步从环境他律引导到环境自律上来。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环境教育,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环境教育使“人如何与环境和谐相处的正确观念”深入人心。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