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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教育立法问题探讨

  
  二、环境教育法律研究现状
  
  “环境教育”(Environmental Education)一词最早见于1970年美国《环境教育法》。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环境教育运动空前高涨。1972年,“世界人类环境会议”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拟定了国际环境教育方案并正式将“环境教育”的名称确定下来。197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贝尔格莱德召开了国际环境教育研讨会,通过了《贝尔格莱德宪章》,提出了环境教育的目标,即“促进全人类去认识、关心环境及其有关问题”。1977年首届政府间环境教育会议在第比利斯召开,通过了《第比利斯政府间环境教育大会宣言和建议》,指出了各国环境教育的努力方向和指导思想。对环境教育进行了界定,认为“环境教育是一个过程,人们在此过程中能够获得环境意识、知识、技能、价值、经验,能够促使人们采取实际行动,以解决现在与未来的环境问题,其目标包括了参与、价值、知识、技能、意识五个方面。”1987年,国际环境教育和培训会议在莫斯科召开。1992年,国际环境教育和环境发展会议在加拿大多伦多召开。随着世界环境问题的不断深化,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对普及和发展环境教育,提高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普遍认为,为了改善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教育是不可欠缺的。
  
  随着对环境教育重要性认识的不断加深,有的国家开始进行环境教育立法并建立了有关机构。1970年美国率先制定了《环境教育法》,1990年,美国出台了《国家环境教育法》,对美国环境教育的政策及措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依据该法,在环境保护署下设环境教育处、国家环境教育咨询委员会、联邦环境教育工作委员会,并成立了非营利性的国家环境教育与培训基金会。从世界环境教育发展史来看,日本是继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二个制定并颁布环境教育法的国家,2003年日本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增进环保热情及推进环境教育法》,表明日本环境教育的基本理念、方针和措施。世界上许多国家虽未单独制定环境教育法,但在环境保护法中对环境教育都有专门的条款。如前苏联1960年《自然保护法》规定,自然保护基础课程的教学应列入普通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计划,自然保护和自然资源再生应成为学校的必修课。除制定环境教育法外,各国还纷纷成立国家机构推进环境教育的发展。如英国的环境教育委员会,法国的环境教育设备委员会,澳大利亚的环境教育协会,泰国环境保护局下设的环境教育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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