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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

  

  二、中国应该建立“三元一体”的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审判专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相折衷的产物。审判专业化是人类社会职能分工不断细化的体现,它要求由职业法官来承担审判任务。司法民主化是人类文明进步和维护社会和谐的需要,它要求民众参与司法的过程。这两种要求是相互冲突的,但是陪审制度使二者达到了较好的平衡。诚然,陪审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但是其社会价值是不容否认的。由于学者对此多有论述,笔者以前也曾发表观点,[5]在此就不做赘述了。


  

  就司法活动而言,陪审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作为司法民主的一种形式,陪审制度有利于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独立、司法廉洁,而且可以提高司法权威,为法官提供一个消除社会舆论压力和外界不良干扰的保护性屏障。第二,陪审制度可以弥补法官的知识缺陷和经验不足。一方面,普通民众的参与可以把社区观念和生活常识带入司法决策过程;另一方面,专家的参与可以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案件中涉及的专门问题。第三,陪审制度可以补充法院的劳动力,减轻司法系统的工作压力。毫无疑问,在这三种功能中,第一种功能是主要的,是设计陪审制度时应该首先考虑的。


  

  针对以上三种功能,中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上主要体现的是第三种功能,即补充法院的劳动力。它在实现前两种功能上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然而,就当前中国的社会现状和司法环境来说,我们最需要的是陪审制度的第一种功能,即司法民主的功能。而实现这种功能,最好的模式就是英国的陪审团制度。不过,我们在设计的时候也可以兼顾另外两种功能。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建立“三元一体”的陪审制度。


  

  所谓“三元”,就是说,我们的陪审制度包括三个元素,即人民陪审团、人民陪审员和专家陪审员。所谓“一体”,则是说,这三个元素之间存在联系,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简单来说,人民陪审员设在基层人民法院,基本保持现有的参审制模式;人民陪审团设在中级人民法院,仅适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陪审员可以从基层人民法院的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挑选,采用“一案一选”的方式,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与法官有明确的职能分工;专家陪审员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中均可使用,属于参审制,但是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若干类案件的审判。[6]


  

  由于我们以前对人民陪审员和陪审团的论述很多,但是对专家陪审远的问题讨论较少,所以笔者有必要在此做一点必要的说明。诚然,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专家陪审员的规定,但是专家陪审员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早已使用。多年以来,一些地方的法院为解决审判中涉及的专门问题,以特邀的形式聘请专业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聘请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审理专利案件的复函》中做出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时,可以根据该案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聘请有关技术专家担任陪审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在接见全国基层法院院长培训班学员时也曾经指出,“过去实践中一些基层法院聘请各个领域的专家做陪审员的做法是成功的,要结合新的规定,加以完善并大力推广”。[7]由此可见,专家陪审员制度在我国是完全可行的。当然,在哪些案件中可以使用专家陪审员以及有关的程序规则,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问题。为了保障上述陪审制度改革的顺利完成,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制定单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法》。以上管见,恳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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