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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

  

  其二,专家陪审员参审制度在德国、丹麦、瑞典等国家中悄然兴起。所谓“专家陪审员”参审制度,就是在审理一些需要金融、财会、专利等专门知识的案件中,法院聘请有关的专家担任陪审员,帮助法官更好地认定案件事实。例如,瑞典在1999年修改了1942年颁布的《司法程序法》。按照修改后的法律,瑞典的上诉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可以实行专家参审制,即由三名法官和两名专家组成的合议庭负责审判。


  

  (三)陪审团制度在一些国家的重新兴起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一些国家又开始在司法改革中尝试重新建立陪审制度或者引人英国式陪审团制度。例如,1991年,俄罗斯联邦进行了大规模的司法改革,其内容之一就是引入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度。


  

  1995年,西班牙颁布《陪审团法》,开始采用英国式的陪审制度。该法律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l)陪审团的适用范围:在西班牙,法律规定享有初审管辖权的省级法院可以采用陪审团审判;适用的案件包括官员读职、侵犯人身权利、危害公共安全、纵火等严重犯罪。在这些案件中,陪审团审判是法定的,被告人没有选择的权利。(2)陪审团法庭的组成:陪审团由9人加2名替补组成。法庭首先从选民登记名单中随机挑选20个侯选人,然后再进行庭选。在庭选过程中,诉讼双方可以行使有理否决权和无理否决权(每方4次)。(3)陪审团在审判中的角色:西班牙的法律减轻了陪审团在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问题上的责任,因为它只要求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某个犯罪行为,而不要求其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4)评议和裁决:陪审团的评议是完全秘密的过程。在9人的陪审团中,7人以上同意才可以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决。法律要求陪审团就其裁决给出具体的理由。这在使用陪审团审判的国家中也是颇为罕见的。在陪审团做出有罪裁决之后,法官必须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做出判决。


  

  日本自20世纪如年代开始了被称为“明治维新以来第三次大规模的司法改革”运动。这次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加强司法民主化,让民众更多地参与到司法活动过程中,其基本形式就是建立日本式的陪审制度,又称为“裁判员”制度。


  

  2005年,韩国根据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委员会的提议成立了“总统司法改革委员会”。经过调查研究,该委员会提出了一系列司法改革建议。其中涉及陪审制度的内容如下。(l)适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种类包括故意杀人罪、入室盗窃加强奸罪、人室盗窃或强奸加伤害或过失杀人罪、受贿腐败罪等。(2)被告人在收到起诉书之后的7天之内应做出书面回答是否选用陪审团审判;如果被告人没有书面选择或者表述不明确,法庭应该举行听证来确定被告人的意愿。(3)陪审团的组成人数在终生监禁和死刑案件为9人;其他案件为7人;如果被告人接受指控的主要罪名和事实,则可以为5人。(4)陪审员从当地永久性居民中随机挑选候选人,然后在法庭上当庭询问并选定,控辩双方可以无理否决3或5人。(5)引人审前证据展示和审判准备,加强公开庭审,改进证据调查程序和讯问被告人的顺序等。(6)在最后辩述后,法官要向陪审团解释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并做出关于证据可采性的指示;然后陪审团独立评议,但是在多数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就不明确的问题听取法官意见。(7)如果陪审团不能达成一致同意的裁决,在告知法官之后可以提交多数意见的裁决;如果陪审团做出有罪裁决,法官要和陪审团讨论量刑问题,并听取每个陪审员的意见;陪审员的量刑意见对法官没有约束力,但要记人案卷。(s)向陪审员行贿的人和受贿的陪审员要受到刑罚;不出庭、提供不实陈述或拒绝宣誓的陪审员和侯选人要受到罚款处罚。上述司法改革实验由专门机构负责,在最高法院指导下进行,预计在2012年完成。[4]陪审制度在这些国家的重新兴起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一方面,它否定了陪审团制度已在走向消亡的判断;另一方面,它也促使人们深入思考陪审团制度在一个国家的司法改革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并进而探索世界陪审制度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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