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然不出所料,一接到劳动仲裁申请书,经营部就迫不及待地提出钟、殷二人不属因工死亡的异议。我们随后就代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我们乐观地预计,经营部拖得一时拖不了一年。但没想到,单是在工伤认定这一环节上,双方就展开了八场旷日持久的较量,家属们经历了近一千个日夜的煎熬。我们则经历了一场理性、韧劲和执业能力的长久考验。
2、出乎意料的认定结论:非因工死亡
2003年7月15日,区劳保局作出认定结论:钟、殷二人的死亡属非因工死亡。这大大出乎我的意料。劳保局认为钟、殷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不是其因工外出的工作时间,不符合《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根据劳动部《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
九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属非因工死亡。我当即查阅《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七条第(七)项明明规定,“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区劳保局却视而不见,认为不符合该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再查阅《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
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其他情形”出自哪一部法律法规?《工伤认定书》寥寥数语,竟然没再指出!太……了!在我的律师生涯中,有时会遇到难以理喻的认定或裁决,但这次的认定,还是令人无比愤慨!这次我真的是拍案而起,来到楼下的球场,用篮球一次又一次猛烈地摔打篮板,狂泄心中的愤怒。
平静下来后,我把结果通知二人的家属。殷某的妻子在电话中听到这样的结果立即嚎啕大哭起来,继而提出了种种怀疑,并说如果得不到赔偿就找老乡砸老板的店。
我力劝她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随后代为提起行政复议。2003年10月13日,市劳保局同样以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属于因工外出的工作时间为理由,维持了区劳保局的认定,并郑重其事地认为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如此明显的错误,市劳保局竟然也没看出?!这次我意识到了对手的强大和此案的复杂。在这种力量对比如此悬殊的博弈中,几位老人和孤儿寡母哪有可能耗得起?我于是横下一条心要为家属们维权到底。法律可以这样来“适用”吗?!我不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