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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

  
  (四)须非不得抵销债务

  
  债务以得抵销为原则,但各国民法都规定有不得以抵销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1.性质上不得抵销的。依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债的目的的,如互相抵销,即会违反成立债的本旨,因此,此类债务必须相互清偿,不得抵销。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等。另外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如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债务等,也不得抵销。互相不得竞业的不作为债务,或者提供劳务的单纯作为债务,均为性质上不得抵销的债务。[29]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抵销权为形成权,发生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得为抵销之时,即在可抵销的情形发生时可在法律上当然发生,而且当事人双方都取得抵销权。但此时虽发生抵销权,如果当事人不予行使,并不当然发生双方债权抵销的后果。[30]易言之,按照“约定排除法定”之规则,债之当事人完全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订立之时或事后达成补充协议,作出禁止抵销之约款或协议,只要此约款或协议合法有效,[31]则即生债务不得抵销之法律效果。我国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对于依照合同法99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3.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有:

  
  (1)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例如,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法院决定扣留、提取收入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2)因故意侵权行为发生的债务。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因为此种债务如允许抵销,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任意侵害债务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有违公序良俗。

  
  (3)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履行时,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对于他方当事人享有债权而主张抵销;他方当事人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时,债务人也不得以第三人对自己负有债务而主张抵销。[32]

  
  (4)商事法上的特别规定。例如,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1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再如,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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