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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

  
  二、抵销的要件

  
  因意定抵销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约定,合同内容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自由。缘此,本节以下内容均以法定抵销为中心介绍。关于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按照《合同法》第99条专门对此作出了规定,据此,法定抵销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才能生效。

  
  (一)存在有效对待债务

  
  所谓存在对待债务,是指债的双方互为债务人,双方互负义务,即一方的权利是他方的义务,他方的权利即一方的义务。[9]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法定抵销时,要求“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实际上即要求法定抵销必须首先要存在有效对待债务。易言之,合同双方当事人要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其原理在于,抵销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债务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也就是说,之所以产生抵销权,就是因为当事人对于相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因此,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问题。与此同时,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必须合法有效。倘若任何一个债权债务不能有效存在,亦无抵销权发生。为进一步理解法定抵销的这一前提条件,尚需对以下几个问题加以讨论分析:

  
  1.可撤销合同债权抵销问题。

  
  合同得撤销时债权是否可抵销应区分不同情况而区别对待:引起主动债权的合同得撤销时,在撤销前,其债权为有效,因而仍得抵销;嗣后如被撤销,则与自始无效同,其抵销也成为无效,从而被抵销之债权仍旧存在,并不消灭。被动债权据以产生的合同被撤销时,如抵销权人(撤销权人)知其得为撤销并仍为抵销,则可以认为其已抛弃撤销权,其抵销应为有效;如其不知得为撤销,则仍可行使撤销权,一经撤销,与自始无效同,其抵销即为无效。[10]

  
  2.附条件债权抵销问题。

  
  在附条件的债权中,若所附条件为停止条件(生效条件),在条件成就前,债权尚不发生效力,自不得为抵销;若所附条件为解除条件(失效条件),则条件成就前债权为有效存在,故得抵销;且条件成就并无溯及力,因而行使抵销权后条件成就时,抵销仍为有效。[11]

  
  3.超过诉讼时效之债权抵销问题。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12]如果被动债权已罹于诉讼时效,就可用作抵销。于此场合可认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13]但应注意,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与此类债务相对的债权可以用作抵销。[14]与此类似,借款合同项下的偿还本息的债务虽然已经罹于诉讼时效,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货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当说受法律保护。[15]据此,信用社享有的此类债权可以作为主动债权而抵销。

  
  4.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债权抵销问题

  
  附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以之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否则即为剥夺相对人的抗辩权。但若作为被动债权,则可认为抵销权人已抛弃同时履行抗辩权,此时以之为抵销,当无不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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