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不应是主观的,而应是客观的。也许有人会说:左明的标准是不是太高了?那就要看我的标准是以什么为标准的。相对优势,并不是论文存在的理由。试举一例:随机抽取同一主题的十篇论文,按照水平高低是可以进行排序的。第一名高高在上自不待言。那么第二名呢?至少比其后的八篇水平要高,是不是也可以安枕无忧呢?那么第九名呢?至少比垫底的第十名要强,是否也可以顺利胜出呢?遗憾的是:均不可。学术界应该奉行“赢家通吃、胜者全得”的法则。第一名,使排名其后的所有作品在学术价值上统统归零。第一名,也不能在一个狭小、封闭的范围内产生,至少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比较。为什么关于哥德巴赫猜想的论文会较少呢?因为通过重复别人工作而产生的学术作品只能被视为——垃圾。法学,距离科学可能还很遥远。
当然可以也应该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绝不是不让人们去写论文(没有了论文也就不能比较高低了),而是在完成论文之后,要有一套合理的评价机制作用于每一篇论文。这样的评价机制形成之后,识趣的作者本人,在动笔之前,就会权衡再三,如果总是放空炮(自己的论文内容怎么总是与他人“不谋而合”呢?),其社会评价也就可想而知了(恰如银行里的信用记录)。
没有了公正合理的评价,人的行为就缺少了规范和约束。司法裁判文书的内容正在逐渐公开(这当然很好,比公开审判过程又前进了一大步),但业内人士(当然不限于此)对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的评价(绝非为了改判或审判监督)却并未形成气候(而这恰恰就是本人致力的又一项“非凡”事业:逐一评析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刊载的每一个行政法范畴内的案例和裁判文书)。试想:如果每一位法官在撰写每一篇司法裁判文书的时候都能意识到有无数双专家或非专家的眼睛在注视着他的话,那么一定会与在没有这种意识下做出的行为有所不同。学者撰写论文,也是同理。
绝不仅仅是左明,每一个行业内的每一位业内人士对本行业同行行为的关注与评价,都是一种强大的力量!如果分散的、个别的关注与评价能够有序的汇聚在一起的话,新的制度就形成了。这样的制度建设需要共识,更需要行动。
当然,评价行为本身也自然是被他人评价的对象。行为人深藏的不良动机,是很难被外露的行为所掩盖的。请不要紧张,虽然您的公开的一举一动都有可能处于被评价的境地,但是也请您不要忘记——身正不怕影子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