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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简单案件的复杂审理

  
  庭审中,杨森公司又提出了2004年开给华源公司的全部增值税发票面值4200余万元,而华源公司也提供了2004年汇给杨森公司货款4800余万元(其中可能包括2003年的滚动付款),同时提交了杨森公司与华源公司签订的几十张购销合同原件,杨森公司对自己的合同文本以及合同上面加盖的杨森公司的印章并不否认,华源公司以此证明双方履行的是自己手中的这些合同,而不是杨森公司手中的假合同。

  
  同时,华源公司还提交了上海佰达公司于2009年4月26日写给西安市中级法院并“抄送”华源公司及杨森公司的信函,该函称“我公司2005年9月23日出具给杨森公司的《付款承诺保证函》所称的‘鉴定于华源公司欠贵公司未付之共计人民币1965787.56元’,该笔欠款应由我公司偿还,与华源公司无关。”“我公司自愿支付上述欠款,请贵公司开庭时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即委托代理人到庭,请法庭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此欠款后,我公司即依约付款(不承担利息),如果杨森公司撤销诉讼,请直接将现在的汇款帐户告诉我公司,我公司在收到撤诉裁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欠款。”

  
  然而,这时佰达公司已不是这个案件的当事人,他们无权也没人通知他参加本案的诉讼。

  
  2009年6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华源公司支付杨森公司货款1965787.56元,并支付违约金38.1999万元(仅计算到2006年2月7日止)。

  
  2009年6月22日,华源公司提出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擅自改变和隐匿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名称和证明目的,并且审理程序违法。主要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华源公司欠款196.5万余元,没有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其所依据的佰达公司的证明已被佰达公司否认,并且2005年1月28日对帐单的印章是杨森公司伪造的。

  
  陕西省高级法院于2009年8月发给华源公司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华源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再次向陕西省高级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四个月过去了,没有任何消息。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二审期限仅有三个月,华源公司代理人主动打电话询问,得知陕西省高院准备在春节前开庭。而对华源公司提出的鉴定问题,主审法官回复说开了庭再说。

  
  2010年1月2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华源公司2010年2月9日上午开庭,届时正是农历腊月二十六日。自从法院讲“和谐”之后,许多法院一般都不在这个时间让外地当事人过去开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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