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华源公司真应该奖励你,你一拖再拖,还想再拖下去,这样拖下去,对你们公司有什么好处?
代理人:那你让我怎么说呢?这假章我们都认了,这欠款我们也认了,只有这样你才满意?
法官:不跟你说了,我们沟通太困难了,先说说你提供的财务帐册上的印章吧,你怎么能让我相信你们提供的比对样本就是真实的?
代理人:这是我们公司在2005年和2007年的原始财务凭证,是装订好的,上面有我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可以作为比对样本。如果法庭认为不可信,我们申请法庭到我们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和开户银行调取我们的登记备案印鉴和预留印鉴,所需费用先由我公司垫付,请法庭说个数、给个帐户,我们立即把费用汇过来。
法官:如果鉴定这印章是你们公司的怎么办?
代理人:那就不要法庭审判了,我们无条件付款。
至此,法庭只好同意华源公司的鉴定申请,准备去华源公司所在地调取鉴定用的比对样本。
然而,法庭并没有依约去华源公司所在地调取比对样本,而是于2009年4月22日通知华源公司于4月28日开庭,以下是华源公司代理人与主审法官在电话中的对话:
代理人:不是说好了你们来调取比对样本吗?
法官:我们认为没有必要鉴定了,鉴定也是假的,但你们已经实际行了。
代理人:我们两个公司是有过业务关系,但我们履行的是我们手上的合同,与他们提供的合同不一致,并且有业务关系与欠不欠款不是一码事。
法官:等你来开庭时再说吧。
因为4月28日华源公司代理人在其他法院有庭要开,故在电话中申请延期几天,法官同意延期至5月5日开庭。
华源公司认为对这几枚印章的鉴定至关重要,于是第五次向法庭提出鉴定申请。同时基于本案主审法官明显偏袒一方的态度及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理睬的做法(尽管这个做法并不一定就是主审法官的意志),华源公司于2009年4月28日正式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出了要求本案主审法官回避的申请。
2009年5月5日,西安市中级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法庭没有对华源公司提出的回避申请作出任何说明。
华源公司代理人不理解,因为《
民事诉讼法》第
四十六条明确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现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而被申请回避的主审法官依然主审本案,这在程序上是极大的违法。直到华源公司代理人在本案上诉后,才在陕西省高级法院看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某个领导于5月15日在华源公司的回避申请书上签字:“当事人回避理由不成立,由***法官继续审理。”这就是说,在主审法官收到华源公司回避申请之后,不但没有依法主动停止案件的审理工作,而且也没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直到案件审理结束十日后,才由某个领导在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书上签了个“继续审理”的意见,并且主审法官从来没把申请人回避申请的处理结果告诉申请人。我们见过违反民事诉讼程序的,但没有人见过如此公然蔑视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