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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简单案件的复杂审理

  
  值得欣慰的是,法官最后还是依据有关规定,重新指定了举证期限。

  
  2009年3月3日,杨森公司诉华源公司和佰达公司“借款纠纷”或是“拖欠货款纠纷”或是“购销合同纠纷”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前述三种“案由”在西安市中级法院的开庭传票上交叉使用过,华源公司至今也不知道本案属于什么“纠纷”。

  
  庭审中,杨森公司提出了佰达公司的证明,称华源公司欠杨森公司的货款由佰达公司偿还。华源公司认为应让另一被告佰达公司到庭质证,说明佰达公司凭什么说华源公司欠杨森公司的货款,佰达公司又凭什么愿意代华源公司还款?法庭也应通知佰达公司到庭。

  
  对此,法庭解释为杨森公司撤销了对佰达公司的诉讼,仅要求华源公司还钱。

  
  华源公司认为杨森公司这个请求太荒唐,好在佰达公司仅“证明”华源公司欠196万元,华源公司还有能力“偿还”,如果佰达公司“证明”华源公司欠190多亿元,那华源公司就是“砸锅卖铁”也还不起的。

  
  此时,杨森公司突然又向法庭提交了加盖有华源公司财务专用章的客户对帐单,以证明华源公司截止到2005年1月28日欠杨森公司货款574余万元。华源公司代理人颇觉奇怪,就向法庭提出对帐单上的印章可能有假,需回去向公司财务人员核对后,才能发表质证意见。同时对杨森公司在法庭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此证据提出异议。

  
  法庭同意华源公司代理人回去核对对帐单上的印章,但对杨森公司超过举证期限举证的问题没作任何合理的解释。

  
  2009年3月17日,西安市中级法院继续开庭审理本案,华源公司代理人携带着公司财务原始帐册上的财务专用章作比对样本,当庭表示,对帐单上的华源公司财务章是假的,并提出了鉴定申请。以下是华源公司代理人与主审法官在法庭上的对话:

  
  法官:怎么一涉及你们的印章,你就说是假的?

  
  代理人:假的就是假的,这个案件已引起我们公司的高度重视,从行政章到财务章、合同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都被伪造了,这是从来都没有过的事,待鉴定结论出来后,我们会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在此之前,华源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咨询过报案的问题,公安机关回复,涉及法院正在审理的经济纠纷,他们不便插手,要待法院委托鉴定之后,他们才能根据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管辖的原则,决定能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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