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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简单案件的复杂审理

  
  法官:你这个人真能搅,一个案件你给我拖了这么久,你知道这个案件在我手里压了几年了?你不让我结案,领导会通报批评我的。

  
  代理人:拖这么长时间怪我吗?是我想让它拖这么长时间的吗?再说,案子拖这么久与你本人也没关系,法律规定案件管辖权异议期间是不计审限的,你们领导凭什么批评你?

  
  法官:我不管你怎么说,1月6日开庭你必须得来。

  
  代理人:在我们没收到关于这个案件管辖的终审裁定之前,我不会去的。

  
  2009年元月3日,华源公司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出了《关于延期开庭、送达二审裁定并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申请书》。

  
  2009年元月20日,华源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法院送达的于2008年10月21日作出的驳回华源公司上诉的裁定。在这份裁定中,针对华源公司提出印章虚假的问题是这样论述的:“华源公司上诉称协议中所加盖的印章并非其公司印章一节,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了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与全国其他客户的购销合同,发现其对管辖的约定,与上诉人称之为伪造的一文一致。”这就是说,只要伪造的文件与真实文件在样式上一致,伪造的文件就成了真的。就此推论,只要伪造的人民币与真的人民币在样式上一致,假币也就成了真币。正可谓,真为假时假亦真。

  
  此后,本案主审法官打电话与华源公司代理人约定开庭时间,华源公司代理人提出要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以下是他们在电话中的对话:

  
  法官:这都三年了,你们还有什么证据没准备好?

  
  代理人:对不起,这之前我都以为对方撤诉了呢,现在突然开庭,我们总得准备一下,况且这也是法律规定的权力。

  
  法官:这是哪里规定的,我怎么不知道?

  
  代理人:在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1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

  
  法官:这样吧,我这个法官学问太少,没你这大律师水平高,要么你申请我回避,要么你们换个代理人,我们之间的沟通太困难了。

  
  代理人:我们还没有理由申请你回避,最好还是你自己主动回避,至于我,是受公司指派,我没有权力提出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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