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简单案件的复杂审理
司马当
【摘要】一起连“不懂法”的老百姓都知道应该怎么处理的案件,经过西安市新城区法院、西安市中级法院和陕西省高级法院五个年头的审理,至今尚未能结案。
【全文】
2006年2月7日,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中美合资企业,以下简称“杨森公司”)向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安徽,可以简称为“华源公司”的企业有几十家,在这里专指国有药品销售企业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和上海佰达日兆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达公司”)支付货款196万元(小数省略),整个民事诉状的正文不足三百字,称其与被告华源公司于2004年1月签订的《购销协议书》,在长期业务往来中欠其货款196万元,被告佰达公司于2005年9月23日承诺代为还款,但“根本未履行”,为此起诉两被告还款196万元及付款违约金38万元。
2006年3月23日,华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杨森公司据以诉讼的《购销协议书》上的华源公司印章是虚假的,因此该协议书中关于争议处理条款也是无效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2006年4月27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华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未作任何说理,就直接裁定驳回了华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2006年6月16日,华源公司不服新城区法院的(2006)新民初字第631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在上诉状中,华源公司除坚持一审异议理由外,还提出对《购销协议书》上“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进行鉴定的申请。
2006年10月3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诉讼标的“超过该院受理民商事案件之标的额”为由,撤销了新城区法院的一审裁定。
此后,近半年没有任何音讯。直到2007年4月25日,华源公司突然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传票,要求华源公司于2007年5月8日到庭参加庭审。
以下是本案主审法官与华源公司诉讼代理人在电话中的对话:
代理人:现在你们突然通知开庭不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