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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的宪法构造

中国司法制度的宪法构造


韩大元


【摘要】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必须首先从国家权力体系的层面明确司法制度的宪法基础和司法改革的宪法界限,基于这一立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地位上是宪法创设的机关,具有“国家性”,分别是“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宪法规定了司法组织体制的基本框架;在功能上,宪法赋予司法机关人权保障的功能,体现在行政、刑事和民事诉讼过程中;在法检公三机关的关系上,宪法设定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其中,相互制约是核心;在功能的界限上,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文义显示,人民法院不仅是国家审判机关,还承担着重要的政治功能,这为司法能动主义提供了空间,但能动主义司法应受到宪法原则与精神等方面的限制。
【关键词】司法制度;宪法构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全文】
  

  司法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宪法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发挥着保障作用。现行宪法在第三章中设有专门一节来规定司法制度[0],即第七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该节共12条,宪法其他章节还有10条直接提及人民法院(审判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即宪法关于司法制度的规定共有22条,约占整个宪法文本正文的16%。这足以显示司法制度在宪法体制与运作过程中的重要性。自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先后进行了四次修改,形成了31条修正案,但涉及司法制度的内容却从未修改,这说明司法制度的宪法基础是相对稳定的,具有适应现实生活的能力。但不可否认的是,现行宪法关于司法制度的规定还有较大的拓展、完善与改革空间。在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时,需要从国家权力体系的层面进一步明确司法制度的宪法基础和司法改革的宪法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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