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总则中增加规定了被害人的申请回避权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以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赋予被害人刑事自诉权和对不公正司法现象的控告权和举报权。
3、在立案阶段,增加规定了被害人对被侵害的事实和行为人有报案权,并有权要求对其控告行为予以保密采取保障措施。
4、在对被害人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新
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在审查起诉时,被害人有权发表意见;对不起诉不服,被害人有提出申诉和直接起诉的权利。“新增刑诉法增加的这些规定,既是为了保障
宪法规定的被害人的控告权,也是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罪不究行为的有效制约,是对公诉的补充,能够防止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3]。
5、被害人请求检察机关抗诉的权利。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新
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受到判决书的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收到请求后5日内必须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对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上,有权提出意见;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被害人等有权依照第一审程序行使权利;对于原审被告人侵犯的合法财产,有全要求及时反还,人民法院有责任尽量减轻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6、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等。
7、赋予被害人在一定条件下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三)目前我国在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
尽管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已有明显进步,但许多方面的工作仍亟待改善,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害人的自诉权和直接起诉权,行使困难。行使诉权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而被害人受经济等客观条件的制约,可能不得不放弃通过诉讼而谋求公正的权利。
2、司法部门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漠视。被害人出庭难,几乎成为中国司法中的一个普遍现象;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往往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虽然把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作为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但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的方式、程序及责任。
3、未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我国刑诉法仅规定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案件有权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但未规定被害人享有相同的权利,而是规定被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4、未赋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权。附带民事诉讼的实体法既适用
刑法,也适用民法,但适用中多有冲突。《
民法通则》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精神损害,而
刑法、
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都将精神损害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