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获得赔偿和补偿的规定
随着对被害人所受犯罪损害和可能会受到进一步被害的认识,对被害人给予不同形式和不同来源的经济补偿或赔偿,已成为许多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共识。在美国,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规定法院可以独立地适用补偿被害人的损害的刑罚处罚,但如果法庭不选择这种处罚方法,必须书面说明理由。欧洲许多国家都将赔偿令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罚处罚,如英格兰、希腊、北爱尔兰、等。
三、我国的主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开始有学者翻译和介绍外国的犯罪被害人学著作。尽管犯罪被害人学在我国起步较晚,但进步较快,其发展和成熟为全社会关注被害人问题提供了最基本的理论前提。这种进步还直接体现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和发展历程中,尤其是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从多方面对被害人参与诉讼和行使权利作出了规定。
(一)刑事被害人享有的权利的范围
1、报案权。即被害人发现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有权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2、控告权。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司法机关控告并要求依法查处。3、申请复议权。被害人对公、检、法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4、委托诉讼代理人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刑事诉讼或附带民事诉讼。5、直接起诉权。也即现行刑诉法第170条所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被害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申请回避权。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依法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7、申请权。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8、陈述权和发表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必须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在法庭上,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并且经审判长许可后,有权向被告人、鉴定人、证人发问,有权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与辩方进行辩论。9、被告知权。对于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被害人享有被告知权。开庭时,被害人享有申请回避权的被告知权。10、申请抗诉权。被害人不服第一审裁判时,在法定期限内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11、申诉权。被害人对生效的裁判不服时,有权进行申诉。1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被害人对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有权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赔偿。13、其他权利。如享有法律文书的受送达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某些案件享有不公开审判的权利等等。
(二)刑诉法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诉法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将被害人的地位由原来的刑事诉讼参加人提升为当事人,并将“被害人陈述”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在诉讼中予以充分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