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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李文曾


【摘要】加强对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是世界各国刑诉法发展的一大趋势,是实现国家法制化、民主化建设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保护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为此世界各国都采取不同形式,以求达到被害人利益和国家利益、被害人权利与国家职权之间的平衡。但由于社会大环境及立法技术等方面的不足和限制,我国现行刑诉法对被害人的保护存在着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全文】
  
  一、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概说

  
  (一)刑事被害人的含义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未对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概念和范围予以界定,学者们将刑事被害人分别作广义和狭义的研究。广义的观点认为刑事被害人主体包括以下三种人:一是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即个体被害人;二是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法人或法人团体,即团体被害人;三是直接或间接受到犯罪行为损害或直接威胁的自然或社会公益即社会被害人。被害人学的创始人本杰明·门德尔松,波兰著名被害人学家鲁农·霍利斯特都是以广义的刑事被害人作为研究对象。这种广义的被害人涵盖了刑事犯罪行为可能侵害的一切对象,从而在整体上保护了社会各阶层和各方面可能受到的损害和伤害,这对于保护其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无论学者之间看法有何不同,但可以肯定的是大家都认为刑事被害人是指其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之人,他是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实体。无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我国立法均将法人包含在刑事被害人的范围之内,但受篇幅的限制,本文仅以自然人作为研究对象,即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

  
  (二)被害人的特征

  
  1、刑事被害人是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通常情况下,在犯罪实施的同一过程中,都会产生相对的两个方面,即犯罪人和被害人。其中,犯罪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承受者。尽管世界各国对犯罪的定义、种类以及罪名的规定不尽相同,立法对被害人的规定和理论上对“被害人”的表述也不尽相同,但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仍是被害人最显著的特征。惟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侵害,才最终成其为被害人。

  
  2、刑事被害人是犯罪事件的当事人

  
  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时,通常也亲历了犯罪的全过程,是犯罪事件的当 事人。因此,被害人对犯罪过程的陈述,对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具有重要意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许多国家立法把被害人陈述列为证人证言。

  
  3、刑事被害人是与诉讼结局有直接关系的人

  
  被害人因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参加诉讼,其目的是通过追究犯罪人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请求赔偿或补偿以维护、恢复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诉讼中,主持诉讼的国家机关应当注意倾听被害人对诉讼案件处理意见及恢复自身权益的请求,以使案件的处理更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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