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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伦理、司法功能与中国式的法官标准

  

  好法官的“好官员”标准


  

  陈燕萍被称为“好法官”,笔者以为也是“好官员”。这涉及到中国式的法官标准。陈燕萍工作法被概括为““真心贴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注重释法析理、真情化解纠纷”,以西方职业法官标准,其中只有“注重释法析理”可被接受,而其他方面则一般被认为是政治官员的标准。在中国,“好法官”必须是“好官员”;在西方,“好法官”就是“好法官”。这是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西方法律传统渊源于其古典时期,尤其是基督教教会法时期,但经过启蒙以来的理性主义改造,其形式主义和实证主义的体系已经成熟,司法的独立性和职业伦理的特殊性已经奠定,尽管这一司法的现代性存在很多问题并受到了西方内部的批评性反思。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司法也曾经试图走单纯的“职业化”道路,建立形式主义法治体系。但司法作为政治系统的依附性成分和面向社会的沟通性角色没有改变,而且职业司法在技艺上也远未成熟,导致这一进程暴露出诸多的严重问题(如与政治系统的不协调、司法不作为、司法腐败等)。西式的职业法官在中国很难成为政治认可和群众满意的“好法官”。


  

  那么,陈燕萍为何成了“好法官”?因为她具备了一个“好官员”的完整素质:“真心贴近群众”是政治伦理,是权力的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是政治工作方法,是超越形式证据法的科学性要求;“注重释法析理”包含了法律解释上的法律规范和社会情理的交融性要求,以及法官作为政治和民意中介的规范化要求;“真情化解矛盾”是司法的社会效果,其标准为案结事了,重归社会关系的和谐。这对于法官的要求是非常高的,是超越“职业司法”的全面性要求,不仅是中国法官的理想人格形象,也是任何系统的中国官员的基本模型。


  

  好经验的边界意识


  

  “陈燕萍经验”确实是中国司法在当下重建过程中的具有典型性和饱满性的代表。中国政治和司法系统将其树为典型也在情理之中。但是,由于转型时期社会矛盾频发、各地社会状况迥异、城乡司法环境分殊、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如何提高中国司法整体化的纠纷解决能力,确立中国司法的能力内核与自身特色?如何在中国古典司法文化、现代革命司法观以及西方形式主义司法传统之间进行更加稳健、理性和富有创新性的沟通与整合?这是我们在学习和实践“陈燕萍司法经验”的过程中应该深入思考乃至于反思的问题。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作为“好经验”的边界意识和经验改进的参考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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