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司法理念经过古典奠基和现代传承,已经成为中国司法伦理的核心构成,它不仅要求法官具备法律专业技能,以法律语言和思维体现法律的伦理内涵和理性化优势,更要求法官时刻保持“沟通”意识,自觉通过具体的司法实践成为政治和民意的良性中介。陈燕萍的诸多事迹体现的就是这样一种植根于政治伦理的“和谐司法”伦理观。
人民司法的恢复性功能
从功能的角度讲,“陈燕萍经验”还体现了一种“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现代西方的司法理念建立在功利主义的报应论基础之上,强调司法的惩罚理性和司法过程的对抗性。这种理性主义司法观在刑法领域体现得尤其突出。也是首先从刑法领域,西方在20世纪60年代逐渐产生一种反思“报应性司法”的“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制度实践,其渊源却是西方国家对殖民地早期司法的法社会学观察。“恢复性司法”表达的是一种更加健全的法律社会观,不再将实证法律作为凌驾社会之上的神圣物,也不再将法官作为神圣裁判人。它注重理解和借用社会秩序自我修复的功能与机制,将社会因素整合入法律程序之中,将法律程序由单纯的逻辑推理过程改造为法律讨论和社会教育的过程,通过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充分的法理和情理沟通达成纠纷解决的最优解,最大限度地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
“人民司法”在特殊时期曾经作为专政工具,这在当时具有政治必要性。但改革三十年来,司法重建的方向是常态司法,“人民司法”的常态人民性得到了重要的制度发展,司法在修复一般性社会关系(即人民内部关系)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严打”、“打黑”在局部地区展开,我们不将其作为常态司法对待。陈燕萍的司法经验属于常态司法经验,所建立的司法的人民性属于常态的人民性。常态与非常态之间是一种竞争关系。正因为长期以来我们的常态司法的人民性建构不足,部分群众的正常权利诉求得不到合理的回应,黑社会和体制外权力才呈现一定的活跃状态,最终才不得不借助“打黑”来集中整治。陈燕萍精神就是对这样一种常态司法经验不足的司法状况的正面回应。学习陈燕萍精神,就是要学习其积极探索“人民司法”常态经验的精神,通过法律职业技能的成熟和社会工作方法的创新将法律的人文关怀与秩序理性注入每一个案件所根植的社会关系之中,通过具体社会关系的良性修复促进“和谐社会”的整体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