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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伦理、司法功能与中国式的法官标准

权力伦理、司法功能与中国式的法官标准


田飞龙


【全文】
  

  最近,全国法院系统纷纷开展学习基层优秀法官陈燕萍的思想与实践活动,最高院也于近日下发通知将学习推向高潮。陈燕萍是扎根基层14年的基层法庭法官,通过其“真心贴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注重释法析理、真情化解纠纷”的具体司法实践,以3100多件案件无一错案且群众普遍满意的司法业绩,成为新时期“人民司法”的典型代表。陈燕萍成为当代中国法官的标准,折射出中国司法系统最近两三年以来对“司法职业化”的伦理性反思与对中国司法的制度性重建取得了初步经验。


  

  陈燕萍司法经验的核心是法官的政治意识、司法技能和情理考量的结合,这也呼应了“三个至上”司法观的规范性要求。在这一司法模式下,专业的司法过程被改造为向政治和社会充分开放的、复杂化的法律运用过程,显示了中国司法重建过程在传统司法文化、现代革命司法观以及西方形式主义司法传统之间的某种沟通与整合的艰难努力。而陈燕萍经验就是这一艰难努力的阶段性成果,是中国司法在继承与创新、批判与吸收过程中的积极探索,值得肯定。作为法律人,笔者对这一经验现象的理论解读将从和谐司法的古典背景与现代传承、恢复性司法、以及中国新司法框架下的法官标准三个基本维度展开,最后将提出“陈燕萍经验”的限制要素与改进建议。


  

  和谐司法的古典与现代


  

  从规范意义上讲,“陈燕萍经验”体现的是一种和谐的司法观。这一观念的核心是双重沟通:司法与政治的沟通、法理与情理的沟通,前者解决司法与政治的协调性问题,后者解决法律与社会的交融性问题,将司法和法律过程建构为政治系统与社会系统的伦理确证和理性说服过程。“和谐司法”并非现代产物,其具有深厚的中国传统司法文化根基。在中国古典的秩序观中,“天道”、“王权”和“民意”是基本的构成要素,其中“天道”具有自然法的伦理色彩,是人间秩序的最高精神,“王权”承命于天,以德配天,“民意”则成为“天道”的经验性表达,借以评判“王权”与“天道”之间的一致性。古典司法权从属于王权,分享整个王权系统的“遵从天道”、“以民为本”的政治伦理,将司法目标界定为和谐秩序的生成与维系。在此理论系统内,中国没有发展出真正的法律实证主义和独立的司法传统,法家主持的“法典化运动”很快受到儒家影响下的“法律的儒家化”(如“春秋决狱”)的系统修正。在“和谐”取向的司法伦理之下,儒家礼法成为中国古典法律的基础性构成,调解成为中国司法的传统技艺。在缺乏“人民”概念和“民主”制度的古代,“行政兼理司法”的真实语义就是“政治兼理司法”,“父母官”才可能是“好法官”。中国的现代革命时期,尽管在政治社会层面出现了花样翻新的观念和制度,但“和谐司法”的核心伦理却与作为政治正统的马克思主义伦理产生了互动和互渗,最终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以“人民司法”的概念获得现代条件下的创造性转化。只是在新的政治系统里,“天道”演变为马克思主义伦理和中国古典伦理的抽象复合型态,“王权”演变为“人民主权”,“民意”在具备现代“民主”维度之外仍然保持着与国家权力直接沟通的“古典”诉求(如信访制度、法官下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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