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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

  
  清偿抵充的方法可分为三种:①约定抵充。当事人之间就债务人的给付系抵充何宗债务有约定时,从其约定。抵充合同既可为明示,也可以为默示;抵充合同订立的时间既可在给付时,也可以在给付前。②指定抵充。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清偿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给付系清偿何宗债务。此种指定为形成权,应于清偿时向清偿受领人以意思表示为之。一经指定,清偿人不得撤销。[30]③法定抵充。清偿人不为指定或者未为指定时,一些国家或者地区的民法规定有抵充次序:其一,有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应尽先抵充。其二,均已届清偿期或者均未届清偿期者,以债务无担保或者担保最少者尽先抵充;担保相等者,以债务人因清偿获益最多者尽先抵充;获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债务尽先抵充。其三,债务人因清偿获益相等而清偿期均相同者,各按比例抵充一部。[31]我国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责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如债务人除原来本债务外,尚应支付利息及费用,而清偿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则应依费用、利息、原本债务的顺序抵充。[32]在操作规则上,主张一定给付抵充一定债务的清偿者,应由债务人举证证明所抵充债务已消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有数宗同种内容的债权,如债务人证明为履行目的已对债权人为给付,则债权人主张其抵充其他同种债权的,应举证证明其他同种债权的存在。

  
  2008年秋冬——2009年春夏作于上海

  
  (本部分约9000字,含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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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笔者参编的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合同法》之“合同法总论”之第九章“合同的消灭”之第二节“清偿”。原著可参阅鲁叔媛主编:《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欢迎批评指正,示教范导。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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