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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公民》——悖论式悲剧

  
  悲剧—明知而无法改变

  
  看完影片,我想许多人都会有一个疑问,我们能否作出什么改变来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我们总是会想,是不是能够有个什么绿色通道之类的东西,能够在现有制度中开出一条口子,来应对影片中的这类问题?尽管我不是一个悲观主义者,但我个人的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我觉得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影片中所揭露出的存在的问题,是否说明了现有制度体系是不好的?正如不能因为一个人犯了一次就去否定他一样,一部法律不能因为在某些场合失效而被认为是差劲,一个体系也不能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失灵而被认为是无能。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并不是设计出来应对所有情况的,换句话说,存在缺陷是制度的天然属性。影片中的一段对话也在暗示了这一点—“你们这套体系是荒谬无能的”“这套体系对大多数人是有效的”主人公与检察官在对制度体系的评价上就很清楚地体现出了这种评价理念上的差异。

  
  其次,在肯定这个制度是好的前提下,我们能否做的更好一点?在相当一段时间我们恐怕无能为力,或者,即使我们做的更好,也并非是因为制度的原因。理想的制度体系总是能够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但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兼顾是在现有条件下的兼顾而不是随意设计出来的监督。而这种条件是非制度性的,比如,经济、文化、科技等等。事实上,制度的设计,总是会有选择的牺牲某些东西;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也总是有时甚至是有意地牺牲某些价值来强化某些价值。在制度设计上,往往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为某些特殊情况开出一条口子,引来的,很可能是无穷无尽的麻烦,这是为无数实践所证实的。影片中反映出了技术问题与制度问题之间的互动。制度在很多时候,就是设计用来消解技术的不足。在法律上,诸如无过错责任、共同危险行为等等概念,都是基于技术上无法明确责任而产生的制度智慧。我们希望影片中的悲剧不再重演,也许更多地要去指望科学家们的努力,作为法律人,大概只能是在技术改进后,设计出最适合新条件下的制度。

  
  无论是法律真实的概念,抑或检察官这个职业,都是通过制度设计出来解决社会问题的。制度的设计因而解决了某些问题,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很多时候,这些内在的问题必须要由外在因素的推动来解决。除了影片所反映的之外,生活中还有各式各样的悲剧在上演,反思他们是必须的,但并不意味着反思之后就能够在制度上找到专门的对策来修正,更多的时候,他们的意义在于提醒我们,我们的路还有很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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