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1982年的一个案例中,[24]生命权被解释为提供保护以反对非人道的待遇。案件涉及到印度国有采石场中非人的工作条件:工人们被奴役,缺乏急救服务和医疗设施,被拒绝伤亡赔偿,缺乏基本生活品如安全饮用水、住房和教育设施。法院重申印度宪法第21条保障“有尊严地生活和免于被奴役”,认为此案中工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到了侵犯。在法院随后发布的8个指令和规定中,有三个涉及到改善工作条件保护工人的健康,例如避免粉尘污染和为工人提供医疗设施等。
印度最高法院的判例看起来还有一个发展倾向,即引用国际法中的健康权条款来进一步解释印度宪法。1992年的一个案件中最高法院Ramaswamy法官的异议意见认为,依据国际人权法条款和印度宪法,私有雇主对健康权负有保障责任。[25]他引用了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b)条和印度宪法第39(e)条,要求政府制定政策来保障工人的健康权。
(五)通过公民政治权利来保障健康权的事例
还有一类事例,是法院通过适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的程序条款及非歧视条款等而对健康权提供保护。
例如在1985年的一个案件中,荷兰的Feldbrugge夫人向欧洲法院诉称她在缺乏公平审判的情况下被剥夺了医疗福利,即她被剥夺了在哈勒姆上诉委员会听证的权利。[26]欧洲法院认为,给予和剥夺医疗补贴必须经过公平合理的听证程序,此案中原告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在1992年克罗地亚的一个案件中,[27]原告在没有得到医疗基金答复的情况下到国外接受了手术,随后他的退款补偿要求被健康保险机构驳回。法庭认为,原告已提出了请求但没有得到答复,这其实是被拒绝了正当的程序保护,所以原告不能被视为在没有得到事先允许的情况下接受国外治疗的人。在此案中,克罗地亚宪法法院明确地参照了宪法中的卫生保健权,认为“实现这项权利需要适当的程序”。
在西班牙的一个案件中,上诉人认为西班牙某镇上的垃圾处理厂对上诉人女儿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法院认为,上诉人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享有尊重其家庭及私人生活的权利,“严重的环境污染会影响个人健康状况并且妨害其享受家庭生活”,判定地方当局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28]在意大利的一个案件中,政府被指控未履行法定职责向居住在化工厂周围的居民说明其危险性。法院也适用了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指出意大利政府应该提供相关信息说明上诉人及其家人如果继续居住在此地可能会遭受的危险。[29]
1974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裁决为穷人在“旅行权”之下确立了获得非紧急性医疗的权利。[30]上诉人是一位患哮喘和支气管疾病的患者,在一次严重的呼吸障碍之后被送到了某医院。该医院为一家非盈利性的私人社区医院。在为患者进行了治疗后,该医院请求马利柯帕县将患者转至公立医院并补偿该医院为患者支出的费用。但依亚利桑那州法律,马利柯帕县只为在该地居住一年以上的穷人提供免费医疗,而上诉人患病前一年并非该县居民,因此马利柯帕县拒绝了这一请求。美国最高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决,指出亚利桑那州在非紧急性免费医疗方面对于居住时间的要求造成了“不公平”,这种规定与州际旅行权利相冲突,因为这种要求否认了新来者的“基本生存需要”。
在美国的另一起案件中,一位丈夫不同意医生和医院对他的妻子进行结育手术,从而对医生和医院提起了诉讼,理由是医生和医院侵犯了他及妻子的婚姻权利并剥夺了其再生育的权利。[31]法院拒绝受理此案,认为女性不论婚否都拥有接受医学治疗的权利,已婚女性拥有健康权并且“这种健康权不因配偶是否同意受到影响”。美国还有一个事例,[32]新泽西州的一项立法禁止公共医疗补助基金为堕胎提供资助,“除非医学上确定是为了保护女性的生命”。原告声称该立法违背了美国宪法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及所规定的权利。衡平法院认为这一立法违背了新泽西州宪法和美国联邦宪法规定的基本健康权利。新泽西州最高法院表示:“不需确定新泽西州是否存在宪法性健康权利,我们发现这一立法侵害了怀孕女性在新泽西州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平等保护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