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有一个关于紧急医疗权的案例。[5]原告是一位穷人,从火车上摔下受到严重的头部伤害并脑溢血。他被送到几家国立医院但都遭到拒绝,理由或者是医院缺乏必需的治疗设备,或者是缺乏空间,尽管真实情况并非如此。此案中,印度最高法院认为,“宪法设想在联邦层面和州层面建立一个福利国家,在一个福利国家里政府首要的职责就是保障人们的福利。提供适当的医疗便利设施是政府义务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部分,政府通过营建医院和卫生中心等来提供医疗服务、履行这个义务。政府的医院和医生负有义务为了维护生命而提供医疗帮助。维护人们的生命具有最高的重要性,政府医疗机构没有及时为需要的病人提供医疗侵犯了宪法第21条所保障的生命权。”法院依据印度宪法第21条,认为原告拥有获得可利用的紧急医疗的权利。[6]
1997年南非宪法法院的一个案例对“紧急医疗权”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7]该案中原告因多种慢性疾病而不能进行肾移植,只能通过定期血液透析来延长生命。国立医院由于缺少足够的医疗资源而只把血液透析的机会留给等待进行肾移植的病人。原告宣称根据南非宪法第27条第3款的规定,医院不能拒绝对其进行紧急医疗。南非宪法法院判决认为,南非宪法第27条第3款必须根据上下文来进行解释。根据南非宪法,医疗保障权是“合理范围”内的医疗保障。该案中原告的情况并不紧急,而是“由于原告肾功能下降而导致的长期治疗事件,而这一疾病是不可治愈的。”“为了延长生命而对慢性病进行的长期的治疗”不是“紧急医疗”,且超出了宪法保障的医疗权的“合理范围”。
在印度1988年的判例中,[8]一封给法庭的信揭露了Bihar 州精神病之家的残疾妇女被强迫生活在非人的条件下。法院参照印度宪法的指导意见第38条、第39(f), 39-A 和第42条来解释宪法第21条。依据法院的解释,国家被认为有义务保护社会弱者,至少要为受害者提供保障人的尊严的最基本的条件。法院发布了指令要求州政府为受害者提供合适的可替换居所,并且每天应有一名医生去查看。
1996年荷兰中央上诉法院的一个案件涉及到一条荷兰的法令,该法令要求个人承担一部分医学上所要求的在医院分娩所产生的产科照顾费用。[9]案件申请人援引国际劳工组织宪章第102条和103条提起诉讼。荷兰中央上诉法院认为,从国际劳工组织宪章的整体和第102条、103条这两个具体条款两方面来看,这两个条款都具有强制力和直接效力,可以援引这两个条款来否定与其不相符合的国内立法,因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还有几个案例涉及医疗基金的退款补偿。例如,荷兰的一位心脏病人没有经过医疗基金机构的许可而在伦敦接受了心脏搭桥手术。[10]审理这个案件的地方法院认为,本案中长达三个月的手术等待期可能会给病人带来无法接受的巨大风险,因此病人别无选择只能到国外接受必需的手术治疗。尽管没有得到医疗基金机构的事先许可,病人仍应得到医疗基金的退款补偿。还有一个被称为“坏床”的案件,[11]一个有私人保险的病人因为康复之家不能接收他而不得不在医院又待上一段时间。海牙地方法院认为,原告继续留在医院虽然不是因为治疗的需要,但却是因为康复之家缺乏空间而不得不留在医院里,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国家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