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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宪法事例中的健康权保障

  

  为深入认识和研究各国宪法中的健康权条款,还可以根据其它标准来对它们予以分类。例如从宪法中规定的健康权的性质来看,大多数国家宪法规定了社会权意义上的健康权,也有国家宪法规定了自由权与社会权结合的健康权,还有国家宪法规定公民维持健康的义务。意大利宪法中的健康权是社会权与自由权结合的明显的例子,其第32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获得健康服务的权利,包括贫穷者(尤其是工人)获得免费健康服务的权利;二是防止侵害的权利,包括公民保持身体和心理的完整权和身份认同权例如性别认同权等等。保加利亚宪法52条也是社会权与自由权的结合。其第一款规定:公民有健康保险权,保证他们能够获得医疗救护,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律程序获得免费的医疗救护。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健康并鼓励发展体育和旅游事业。第四款规定:除非法律另行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接受医疗和卫生措施。莫桑比克宪法94条则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医疗权,并有义务促进和保持健康。”


  

  根据宪法条款中规定的健康权内容是否具有可诉性,各国宪法中的健康权条款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可诉性的,主要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南非、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健康权并认可其具有可诉性。如俄罗斯宪法第2章“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第41条规定“人人享有健康保护权和医疗帮助权”。这一章的概括性条款第18条规定,“人和公民的这些权利和自由直接有效。它们决定着法律的精神、内容和适用,规范立法、行政和地方自治行为,并应受到司法保障。”另一类是原则上不具有可诉性的,如荷兰、印度、菲律宾等国,其宪法所规定的健康权内容只是作为国家政策和政府目标,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有司法意义。大多数国家宪法中的健康权条款属于后一种类型。例如1983年荷兰宪法第18-23条规定了一系列基本社会权,其中第22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医疗权及政府应采取步骤促进全体居民健康的义务。一位原告引用该条款要求获得涉及艾滋病的心理帮助津贴。中央上诉法院即认为该条款规定的是一个总括性的公民权利和国家促进健康的义务,并不能成为案件的具体评判标准,只有在理论上政府的行为才会违反该条款而在实践层面这些宪法社会权的可诉性是非常有限的。[3]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健康权保障的不断加强,这些原则上不具有可诉性的健康权条款,在实践中也有可能通过宪法法院的司法解释得到适用,从而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可诉性,下文中的若干健康权事例都说明了这一点。


  

  二、外国的健康权宪法事例


  

  近30年来在外国已经出现了为数不少的健康权宪法诉讼,可以说在世界范围内对健康权的司法保护已逐渐增强。了解外国保障健康权的这些宪法事例[4],对于深入健康权研究、完善健康权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医疗福利权保障的事例


  

  在外国宪法事例中,健康权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对国家卫生医疗福利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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