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宪法事例中的健康权保障
曲相霏
【摘要】二战以后健康权被宣布为基本人权并进入许多国家
宪法,近30年来在外国已经出现了为数不少的健康权
宪法事例。根据不同的标准,外国宪法中的健康权条款及保障健康权的
宪法事例大致可以分为几类,通过分类又可以进一步分析外国宪法事例中健康权保障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其中有些途径和方法具有开创性。健康权能否最终得到保障和怎么保障,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的态度和意愿。在法院倾向于提供保障时,即使
宪法上的健康权条款缺乏直接可诉性,法院仍然有多种推理与解释的技巧和方法可以运用。
【全文】
1946年7月22日《世界卫生组织宪章》宣布:“享有可能获得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因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及社会条件而有区别。”这是健康权首次被宣布为基本人权。可以说,在人权与宪法基本权利的体系中,健康权是一项年轻的权利。半个世纪以来,随着人们对健康的认识不断深入、对健康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健康标准的不断进步,还有影响健康的各种因素的不断增加和不断变化等等,今天健康权研究已经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和重视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我国的健康权研究刚刚起步,而健全健康权保障机制又十分急迫。在这样的背景下,分析外国宪法保障健康权的方法和途径,对促进我国的健康权研究和健康权保障都具有极大的意义。
一、外国宪法中的健康权条款
世界上最早规定健康权的宪法是1925年智利宪法。二战以后,健康权进入国际人权法领域,并逐渐得到更多国家宪法的保障。据Eleanor D. Kinney和Brain Alexander Clark教授2004年对二战后世界各国宪法的统计分析,目前世界上有超过2/3的国家宪法规定了健康权条款。[1]
根据各国宪法中健康权条款的内容,Eleanor D. Kinney和Brain Alexander Clark教授把这些健康权条款大致分为五种类型:1、目标型(aspiration):即设定与公民健康相关的目标。[2]2、授权型(entitlement):即规定公民享有健康权(right to health)、医疗权(right to health care)或公共健康服务权(right to public health services)。如莫桑比克宪法第94条。3、国家义务型(duty):即规定国家负有提供医疗或公共健康服务的义务。如乌拉圭宪法第44条。4、方案纲领型(A programmatic statement ):即通过方案纲领说明资助、提供或规制医疗和公共健康服务的方法。例如保加利亚宪法第52条。5、参照条约型(referential):即通过参照具体条款把规定健康权或医疗权的国际性或区域性人权条约纳入国内法。如捷克宪法第10条。根据Eleanor D. Kinney和Brain Alexander Clark教授的统计,各国宪法健康权条款这几种类型的比例中,授权型条款比例最高(占38﹑7﹪),国家义务型条款次之(占38﹑1﹪),方针纲领型占26﹑3﹪,目标型占11﹑3﹪,参照条约型仅占4﹑6﹪。其实很多国家宪法的健康权条款都是同时包含了几种类型。例如南非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卫生保健服务,包括生殖卫生保健”;第2款规定“国家应采取适当的立法及其他方法,在可利用资源范围内,逐步实现健康权”,并规定国家有义务“尊重、保护、提高和实现这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