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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在国际民事赔偿责任体制中的作用

  
  (二)程序性措施
  
  根据《损失分配原则草案》的规定[68]以及有关的国家实践,各国应当采取的程序性措施包括:保证跨国受害者平等和不受歧视地申诉、提供有效的国际求偿程序、保证跨国受害者获得资料的权利的实现,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
  
  1.保证跨国受害者平等和不受歧视地申诉
  
  起源国应当赋予本国司法和行政部门必要的管辖权和职权,以使其能够受理关于跨国污染损害的求偿,并保证所提供补救措施的有效性。起源国在解决危险活动污染损害的跨国求偿方面应当遵守不歧视原则。不歧视原则要求,起源国应当确保它对跨国受害者提供的及时、充分和有效救济与在该领土上遭受同一事件损害的受害者相等。因此,这一原则可以同时视为程序性和实质性要求。就程序性方面而言,它意味着起源国应当向受影响国的居民提供与自己国民或居民同样的求偿机会。这一点在国家实践中正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69]一旦发生跨国污染损害,跨国受害者应当有向具有管辖权和职权的行政、准司法或司法机构申诉的同等机会,受害者也可以根据正当程序在本国法院申诉或者与有关国家谈判。如果在索赔诉讼的管辖权或者法律适用问题上发生了冲突,鉴于各国法律的多样性以及各国之间缺乏共识,这可能严重地妨碍向受害者提供及时、充分和有效的司法救济。因此,各国应当促进关于管辖权或者法律适用的法律的协调和统一。
  
  丹麦、芬兰、挪威和瑞典于1974 年签订的《斯德哥尔摩环境保护公约》,是确认平等申诉权的最进步的合作形式。公约的主要贡献是设立了特别行政机构来监督各成员国的跨界损害,加强政府间磋商和合作。该机构在其他缔约国的法院和行政机构享有申诉权,因为北欧各国环境标准基本相同。公约确认受另一国环境有害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的个人享有求偿的平等权利。
  
  2.协助受害者诉诸迅速而又最经济的国际求偿解决程序
  
  各国应当协助受害者诉诸迅速而又最经济的国际求偿解决程序。从已有实践来看,要求受害者在外国司法和其他机构求偿的民事救济措施可能程序复杂、费用高昂、时间拖延并且最终缺乏成功保障。强调“迅速而又最经济的”程序,是旨在回应并试图解决这一问题。
  
  国际求偿解决程序有多种形式。例如,起源国和受影响国可以就可支付的赔偿额进行谈判和商定,包括设立国家赔偿委员会、联合赔偿委员会、谈判一揽子赔偿,等等。国家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或联合赔偿委员会可以审查赔偿申诉,并决定最终应支付的赔偿额。[71]一揽子赔偿可以通过司法判决或在庭外解决来商定。除非另有打算,官方谈判不应排除起源国和私人受害者以及有关实体与造成重大损害的经营者之间的谈判。国际求偿程序也不排除起源国可以对受影响国提供协助,通过受影响国所设立的国内赔偿程序而分发赔款。可以在临时基础上立即向受害者提供合理的赔款,以等候关于赔偿申诉可否受理以及实际应付赔偿额的决定。
  
  3.确保跨国受害者获取资料权的实现
  
  获取资料权是环境知情权或信息权的重要内容。在国际求偿的过程中,受害者应当享有适当获取资料的权利。获取资料权是跨国受害者平等求偿权利实现的保障,也是诉诸迅速而又最经济的国际求偿程序的权利的保障。国家应当将收集和保存资料作为履行其适当努力义务的部分内容,并使那些想查找这些资料的人能够得到。在可行的情况下,这类资料应当免费提供或者仅收取极少费用。同时,国家也可以基于正当的理由,诸如国家安全、保护知识产权等,拒绝提供或公开资料。
  
  国际条约、软法文件、内国立法、国际组织的实践等都日益确认和体现了公众和受害者获取资料的权利。1998年《关于环境事项上获取资料、公众参与决策与诉诸司法的公约》(《奥胡斯公约》)、《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关于危害环境的活动所致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条约规定了获取资料的权利;《里约宣言》、《世界资源宪章》等文件确认了获取资料的原则;[72]各国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越来越多地承认获取资料的权利,至少25 个美国州、加拿大和印度等国已经颁布了《知情权法》或者类似法律。[73] 例如,印度2005 年《获取资料权利法》第四章要求所有公共机构在可能的情况下以电脑收集和保存一切正当分类和编目的记录,并使其方便于获取资料的权利的行使。资料的内容包括:风险的确切性质、活动所要求的安全标准、活动的财政基础、经营者必须取得的保险或财务保障规定、索赔适用的法律及规则,以及指定处理索赔包括处理关于未遵守必要安全标准与救助问题之申诉的机构。[74]挪威《环境信息法》确认利害关系人和公众有权从公共机构获得环境信息,尤其是以下信息:有害于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损害的污染;预防或减轻损害的措施;对环境的非法干预或损害。[75]世界银行也采取了措施,促进对公众开放其世界范围内所支持项目的执行情况。
  
  不可否认的是,获取资料权是一个逐渐演进的原则。即使在那些具有某些先进管理形式和现代行政法因素的国家,比如北欧国家、欧洲联盟国家和美国,确立观念并使其在各方面成为法律上可强制实施的权利,也还需要时间,更不用说其他国家了。
  
  4.确保一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问题对于确保在被告没有足够财产偿付受害者的管辖区域作出的判决和裁决具有效力是必不可少的,这样受害者可以在被告拥有财产的其他管辖区域接受赔偿。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国外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具体条件,或者根据国际条约的义务而予以承认和执行。但是通过欺诈获得的判决或裁决、审判或裁决不公、不符合寻求承认国的公共政策、与早先判决或裁决不协调等情况,可能导致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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