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和资料交流是各国之间进行合作的第一步,也是实现更高程度合作的必要前提。可能受到某国计划进行或正在进行的项目、规划、工程或活动的影响的国家,有权请求起源国提供相关信息,起源国应依请求提供所掌握的或者可以通过合理努力获得的所有相关信息。许多环境条约都要求缔约国之间或缔约国与主管国际组织之间相互交流有关信息和资料,比如《海洋法公约》、《长程越境空气污染公约》、《巴塞尔公约》、《赫尔辛基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等。[36]《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也有相应的规定。[37]但是国家没有义务透露对其国家安全或者工业机密至为重要的资料。
(2)通知
起源国应当将它计划采取的可能对他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措施或者环境紧急情况通知可能受影响国甚至主管国际组织。而且,通知必须附有充分的技术材料和信息,以便可能受影响国能够客观地评估项目的潜在影响。国际法院在科孚海峡案的判决中将通知义务定性为出于“基本的人道考虑”。国际社会广泛接受通知的义务,它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许多国际条约和软法文件等都有关于通知义务或程序的规定,比如《海洋法公约》、《巴塞尔公约》、《越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赫尔辛基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安全议定书》、《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里约宣言》、《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等。
(3)协商和谈判
起源国与受影响国可以就可能对后者产生不利影响的计划采取的措施进行协商和谈判。协商和谈判义务体现了对起源国和受影响国之间利益的平衡,通过协商和谈判可较好地预防污染损害和有关国际争端的发生。国际法委员会指出,协商义务发挥利益平衡作用的关键在于起源国和受影响国进行协商的诚意。[39]许多条约和软法文件都规定了国家协商和谈判的义务,比如《对公海上发生油污事故进行干涉的国际条约》、《工业事故越界影响公约》、《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里约宣言》等。[40]但是协商和谈判义务并不包括起源国与受影响国达成妥协的义务,并未暗示必须使争端获得解决,仅是要求当事方朝着解决争端的目标善意地进行谈判。
(4)联合开展环境监测项目
《赫尔辛基公约》规定,沿岸国应当制订和实施监测跨界水体环境,包括洪水和跨界影响的联合方案,并制订和实施有关监测方案、测量程序等的统一标准。[41]《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约》、《长程越境空气污染公约》、《巴塞尔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都要求缔约国合作开展环境监测项目或建立污染监测方案。[42]《欧盟水框架指令》的目标之一是在流域内建立综合的监测和管理系统,1998年成立的多瑙河国际保护委员会为了执行这一指令,在整个多瑙河流域实施了事故预警预报系统,针对污水、洪水和冰川采用遥感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对各类事故进行预报和发出警报。尽管多瑙河流域覆盖了十八个国家,但在各流经国家的支流和主干流上都有三级监测站,时时传送数据到多瑙河国际保护委员会的事故预警预报系统中。
(5)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国家应当合作开展关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监测污染物的排放速率和浓度的技术和设备、污染物的不利影响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保护地中海免受污染公约》、《长程越境空气污染公约》、《巴塞尔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都有相应规定和要求。
此外,各国还可以合作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越界环境影响评价公约》要求缔约国进行合作,对具有跨界环境影响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
(三)减轻跨国污染损害的具体措施
《损失分配原则草案》详细规定了起源国和受害国应当采取的减轻跨界损害的措施。[45]以下根据该规定和有关国家实践进行评析。
起源国应当采取的措施
一旦发生了危险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跨国污染损害的意外事件,无论在起源国境内是否同时发生损害,起源国都应当采取某些行动。
(1)了解事实
起源国应当从经营者方面了解事件的全部可知事实,最重要的是事件对居民及其财产以及对他国环境所构成的损害或损害风险。
(2)通知受影响国
在跨国污染事件发生后,起源国应当将事件真相以及可能造成的跨界损害后果通知所有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国。[46]起源国必须尽早履行通知义务,通知应载列起源国所掌握的全部有关信息,尤其是关于损害性质、对个人、财产及环境的可能影响、所必须采取的保护其免于不利后果的可能审慎措施,或者控制、减轻或消除损害的必要信息。国际法院在科孚海峡案和尼加拉瓜案中确认了在紧急情况下警告处于危险各国的一般性国际义务。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事故发生后主持通过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确认了各国及时通报核事故的义务,[47]从而“确认了习惯法上所确立的原则”。[48]《工业事故越界影响公约》建立了工业事故通报制度,要求缔约国查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危险活动,并通知可能受影响的国家。[49]在瑞士桑多斯公司污染莱茵河事件发生后,瑞士政府因为没有及时向下游国通报这次污染事故而受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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