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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时期需要特殊法治举措

  

  (一)加强立法的快速应对


  

  1、应当汲取美国和其他国家这次爆发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加大力度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尽快填补一些金融法律空白,切实加强和改进对金融危机的防范与应对。同时,应注意在适应保增长要求实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与严防产生金融风险之间保持法律规定上的平衡和严谨。


  

  2、应立即着手对相关经济法律、法规、规章进行重点梳理、审视和研究,从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方面检查有无不适应、不符合当前形势的规定,抓紧废、改、立工作,消除应对当前困难的体制性障碍,并及时进行制度创新。


  

  3、充分发挥政府立法应对快、效率高的特点,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亟须调整的综合性法律事项或重要法律事项,如投资、贸易、金融、证券、房地产、税费、企业破产、就业、工资、社会保障等,通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作出应急规定;同时,国务院各部委和有权地方政府也可通过制定规章对一些具体的临时应急事项作出规定。


  

  (二)坚持积极行政和能动执法


  

  在特殊困难时期,行政机关应当更加积极、主动地应对困难,促进增长,化解危机。应在法律规定幅度内,尽最大可能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期限,减少审批事项,努力扶持和帮助企业在“冬天”里生存和成长;应用足、用够、用活现行法律手段,积极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4项法定职能,特别是要运用一切法律手段坚决保证人民群众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基本生活保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三)积极运用司法政策和司法手段


  

  重视司法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促进和保障作用,运用司法解释、司法判决和司法监督等手段,支持、督促行政机关主动有效作为和依法积极行政,支持、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在司法裁量幅度内谨慎使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破产清算等司法手段,尽最大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的统一。


  

  (四)正面引导法治舆论


  

  立足国情、以广大人民群众信服的理由说明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决策的及时性、正确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消除一些负面舆论影响。如去年底我国投入4万亿人民币的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是首先由执政党和中央政府及时作出果断决策,再分别经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关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列入相关年度财政预算。整个决策不仅过程透明、速度高效、程序合法,而且十分重视对计划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督和责任追究,效果很好,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普遍拥护和世界舆论的高度评价。应从法治角度加强对这一重大决策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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