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国当前的法治状态而言,一方面,这场国际金融危机百年未遇,已经严重冲击我国正常经济秩序和影响经济发展,如应对不当就有可能继续恶化并向社会领域蔓延,危及社会稳定甚至政治稳定,因而已不能完全拘泥于常态治理下的法治方式;另一方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面和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目前政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施的一揽子计划已初见成效,经济运行出现积极变化,形势比预料的要好,人民群众充满信心,因而也远未到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程度。总体而言,我们可以将我国目前的法治状态界定为处于常态与紧急状态之间的特殊困难时期的法治状态。在这一状况下,法治应对既不能反应迟钝,但也不能反应过度。
二、西方国家重视运用特殊法治举措应对经济危机
从历史和现实看,西方国家往往通过制定综合性或专门性法案等特殊法治举措来应对经济危机。
如美国在罗斯福新政时期,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立法。联邦最高法院虽然在初期因循守旧,宣布《全国工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等立法违宪无效,但后来迫于政府和社会情势的压力主动转变司法立场,做出一系列判决肯定和支持新政政策,同时对美国宪法作出新的解释,扩充了总统和联邦政府权力,扫除了新政法律障碍。日本为应对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引发的国内金融体系危机,议会于1998年通过了以重建金融为目的的9项法案,实际上是日本为解决金融危机所作全部紧急努力的总括,核心是《金融健全化法案》和《金融再生法案》。
为了应对这次发端于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美国国会于2008年10月3日通过了《2008年紧急经济稳定法案》,其核心内容是授权财政部动用7000亿美元的资金设立“困境资产救助计划”,救助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同时授予财政部一些应急处置的权力。其他西方国家也纷纷采取紧急立法举措。欧盟委员会于2008年10月1日出台一项立法建议,拟修改欧盟现行银行业法规,从根本上完善对欧盟银行和金融体系的监管框架,通过强化银行资本要求和加强跨国监管以避免金融危机在未来重演。俄罗斯和日本也制定修改了有关金融法律以应对金融危机。
应当说,西方国家在特殊时期采取特殊法治举措,注重发挥法治应对经济危机的主动性、能动性、权威性和规范性作用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三、当前我国亟须采取的特殊法治举措
根据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目前应当在法治上采取一些特殊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