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美国行政立法中的听证制度,将听证程序分为正式程序和非正式程序、混合程序。正式程序即“审判式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仿照法院的审讯程序,进行提交证据和反询问证人的听证程序。由于大部分时间浪费在证人的相互盘问上,行政机关的活动几乎处于瘫痪状态,严重影响行政机关为了保护公众而制定新规章的能力。[14] 除法律特别规定,行政机关很少运用正式听证程序。非正式听证,也即“通告—评论”程序,系对行政立法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非正式听证程序保持了行政机关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但给相对方极少的知情权和抗辩权,从而难以有效保障相对方的权利。混合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制定规章时采用通信、舆论评论、口头评论、会议评论以及听证等公众参与方式听取意见,可以有效的弥补前两种听证程序中无法克服的缺陷。
我国的听证程序刚刚起步,究竟是以最小限度的程序制约来授权行政机关灵活处事,还是设定比较正式的程序,允许民众就规划的事实基础和政策性选择提出异议,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对于矿产资源规划的听证,由于涉及较多的立法性事实和社会、经济、环境甚至个体利益的判断,更需要规划机关的裁量,发挥规划机关的理性。这种听证可以是一个有弹性的条款,比如“听证的形式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平衡考虑政府利益、个人利益的重要性以及程序本身的有效性三个方面的因素来决定”。但无论如何选择,都应当保持最低限度公正的底线:程序无偏私地对待当事人;在行使权力可能对当事人之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时必须提供某种形式的表达意见和为自己利益辩护的机会;说明理由。
面对未来,人们总是满怀期望,急切地想透过现实,了望未来,设计未来。然而未来的魅力从来都不在其“定数”之上,恰恰相反,不确定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无限可能性给“现在”的人们极大的勇气和力量。
矿产资源规划制度作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进步需要理论研究者给予更多的理性关照,同时也呼唤实践者做出积极的努力。而规划是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源泉,如何使其焕发更多的青春,如何使其更加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如何更加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是我们需要长期探索的课题。
【作者简介】
胡耘通,男,重庆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008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保护与资源规划。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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