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合理的矿产资源规划不是依靠“拍脑袋”想出来的,而是在阳光下诞生的。行政公开是行政机关对重要的行政行为、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必须向公民、社会公开与行政职权有关的事项。通过行政公开,公民可以有效地参与行政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民众因此可以通过行政公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预防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提高行政行为的可接受性。当政府行使权力可能影响民众权利时,告知该个人有关的信息体现了程序对个人尊严的承认,意味着程序将个人当作值得尊重的主体来对待。
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听证机关可以决定将规划展示于预计受规划影响的乡镇一个月,以供人查阅。”台湾《行政程序法草案》也规定,拟定规划机关或主体之直接上级机关应该将规划的内容在政府公报或报纸上登载,特别是规划的内容涉及到地方土地的开发利用或限制使用,或涉及地方的开发或发展,应将规划送相关地方政府公开展示30天,地方政府应将公开展示的场所和日期公告民众。
矿产资源规划的公开制度一般包括依据公开、资讯公开及行政决定公开三方面内容。(1)公开制定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依据,表明身份。现代法治国家奉行“行政在法”,无授权即无行政,规划机关欲制定影响各方利益的矿产资源规划,应有法律上明确的依据,这种法律依据应让民众知情,以便监督规划机关是否依法行政。(2)公开矿产资源规划的草案,包括草案的具体内容及背景资料。公开草案有利于民众了解规划机关的意见,明确双方的争点,为对规划不服者整理、提出意见作出准备。阐述背景资料,有利于民众了解规划机关对规划裁量权的行使是否合理,有无考虑相关因素,有无受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是否遗漏足以影响规划裁量的重要事实。(3)公开确定的矿产资源规划,并对争议之点进行相应的解释。权益受拘束的民众可以按照规划安排自己的活动,也可以监督规划机关是否真正、有效的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对争议焦点进行解释更有利于矿产资源规划的正当性,尤其是对听证中争议的解决措施进行说明,这种说明理由不仅可以防止听证流于形式,而且也是确保行政权正当行使的强有力的法律机制。
(二)公众参与制度
矿产资源规划的公众参与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公众参与规划过程,是发表意见的过程,也是规划机关听取意见的过程。公众参与可以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规划草拟、规划磋商阶段。在规划草拟阶段,由于规划还没有成行,此阶段应以规划拟定机关为主,但为保证规划草案不至于引起社会普遍的反对,也应有公众的参与,但这种参与是一种征求意见式的浅层参与,一般通过调查问卷、走访等方式进行。我们关注重点是规划磋商阶段的参与——听证。在规划磋商阶段,规划已经基本成形,民众掌握比较充分的资料,形成自己的判断,在听证中表达意见,对形成最终规划内容有直接影响,是一种更为全面、深入的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