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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规划的法治维度

  
  第三,通常认为规划的目的仅在于保证行政权力的有序行使、促进行政目标的有效实现。但权力是公民授予的,不能单纯追求行政效率。矿产资源规划通过对附着在矿产资源上的各种利益进行整合,不仅达到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还要确保环境利益与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的和谐。
  
  第四,如果具备一定的法定情形则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即矿产资源规划具有法定效力。当前有些学者未明确规划的法定效力,或者仅认为在行政机关系统内具有效果,使得规划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有必要强调矿产资源规划一经确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约束力,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违反和变更。
  
  二、规划在矿产资源领域的生成
  
  作为资源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即可利用性和稀缺性。可利用性说明资源可以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分配,稀缺性则决定资源必须被公正和有效率的分配。矿产资源不仅具有经济属性更有环境属性,不仅满足经济需求,更要满足环境需求和社会需求,而其自然属性又使其具备潜在资源的特点。
  
  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和排他性,是其与其他自然资源的最大差异。任何人占有一定的矿产资源,便意味着他人不能同时占有。从这一角度,矿产资源利用的个体选择就不是私人的事,而与社会整体息息相关。矿产资源的稀缺性要求对个体选择进行控制,制定矿产资源规划,以确定有限的适合某种用途的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如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如何在多种适宜性中确定一种方式,必须经过有计划的安排,才能达到成本与效益上的比较优势。否则,就难以使矿产资源利用符合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无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的发展目标。而且,矿产资源不同用途之间的非合理性转变也会产生巨大的浪费和损失,只有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才能把握矿产资源利用方式的合理性、持久性,避免矿产资源利用方式非合理变更造成的不良后果。对不合理的矿产资源利用活动实行必要的调整,也必须通过规划安排,以减轻这种变更对其他矿产资源利用活动的冲击。
  
  在资源配置中,市场依据“货币选票”而非综合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资源对不同的人来说,意味着不同的价值,不能通过货币进行衡量,人们可能希望牺牲一些经济效率和增长以换来更大的公平、更多的自由与安全以及更美好的环境。而市场无法反映不同的人们追求自由、平等、安全、环境等价值的真实偏好,自然也就无法真实反映矿产作为潜在资源的实际价值以及矿产利用中的多种利益。因此,完全依靠市场机制配置矿产资源的方式很难平衡多种利益,真正体现公平、正义。在现代民主、法治基础上实施的矿产资源规划行为强调政府对各方利益的协调,强调各方意见对规划结果的影响,因而是一种既能有效节约成本,又能考虑不同主体的不同价值取向和不同利益需求的潜在矿产资源的配置方式,使矿产资源规划中包括环境公益在内的多种利益得以平衡,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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