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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环境法律制度的历史性变革

  
  5.创新农村环境管理体制。环境管理体制,又称为环境监管体制,“是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环境管理体制对直接影响到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的效果,在环境管理中起决定性作用,“一般认为,一国环境管理体制的现状直接反映了该国对环境和环境问题的认识水平,体现着该国环境管理的范围和要求,环境管理体制的强弱显示了该国环境管理的能力和程度,是该国环境政策的重要表现,是环境法制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恶化的原因之一,就在于环境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导致监管不力、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我国现行环境管理体制分四级,中央为环境保护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地方为省、市、县三级,因而县级环保机构是最基层的环境管理机构,处于对全国城市和农村环境管理的最前线,其环境管理的效果直接影响全国环境管理状况。而乡镇一级基本没有设立专门的环保机构,县级环保机构由于资金、人员、设备等因素,对农村环境问题往往是力不从心,无力顾及,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环境问题,很难得到及时解决。因此,要改变农村环境日益恶化的趋势,必须进行农村环境管理体制的变革、创新,方向是对城市环保部门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向农村适当延伸、设立派出机构,即在乡镇、村一级设立环境监测站或环保专干、环保监督员等,加大农村环保监督力度。#同时,在设立农村环保派出机构时,要协调好与村委会的环境管理关系,可赋予村委会一定的环境管理辅助职能,消除农村环境执法的真空。
  
  6.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益,在环境公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对侵害环境公益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它对于发挥环保公众参与、防止新农村建设中的违法乱建设、违法规划等,防止大建设变成大破坏,有重要的制度价值。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已有实践探索,如2008年贵阳检察院诉熊金志等违法建设案,但实践中的案例之原告多为政府、检察院等,未见公民、环保NGO等身影,反映了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有“作秀”之嫌、公众参与缺位,不具有普遍意义。这呼呼立法上该制度的确立。在制度建构上,美国成功的“公民诉讼”制度值得借鉴,其特点在于原告资格和被告(从另一视角看即被诉行为)都很广泛。原告可以是任何人,甚至包括企业、州政府、乃至美国政府等;被告分二大类:一为包括私人企业、美国政府或其他各级政府机关在内的污染源;一为环境保护署长。并且还规定了60天的事前告知程序,为被告主管机关主动采取行动纠正错误提供机会,其目的在于通过诉讼的压力推动环保执法。[10]我国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时也要放宽原告资格限制,并将环境污染、破坏行为和监管机关行政不作为涵盖进被诉行为,以发挥环保公众参与、增强对危害环境行为等的威慑力、降低执法成本。此外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如该制度在公益诉讼制度中的体系处理、管辖制度、诉讼费用制度、重复起诉的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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