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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环境法律制度的历史性变革

  3.制定、完善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制度。农村饮用水源是指农村城镇集中式供水水源,城市集中式供水水源以外的农村生活用水水源。农村饮用水源关系到广大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必须切实保护。由于农村一般没有集中式供水系统,饮用水源比较分散,饮用水来源比较复杂。由于不合理施用农药化肥、集约化养殖场产生的畜禽鱼类粪便、农村面源污染、生活垃圾渗透液的渗漏、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的任意排放等造成,使包括农田水、塘水、河流水、地下水等不同水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严重影响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威胁其健康和生命安全。现行水源保护的法律资源实施对象主要是供城镇居民饮水的水源,缺少对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的针对性规定, 操作性不强, 再加上农村环境管理体制不健全以及农村饮用水源的分散性、污染行为的隐蔽性特点等,导致监管困难。现行法律存在很多法律空白,有待完善。因此,应该制定和完善一系列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制度,如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应急制度、农村饮用水源限期治理制度、农村饮用水源排污收费制度、农村饮用水源水质标准制度、农村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制度等,增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制度的可操作性、实效性。
  
  4.制定《农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近年来,伴随畜禽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等的推广,因畜禽粪便、污水、恶臭等引起环境污染事件常有发生[9],农村畜禽养殖污染已经成为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目前,我国涉及的法律主要有《畜牧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其中,《畜牧法》是我国目前唯一一部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了详细规定的法律,但不足在于:其性质为“产业法”,主要目的并不是污染防治,而是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 年颁布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其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专门对畜禽养殖污染作出规定的规章,对污染防治原则、“新改扩”建养殖场的环境评价和选址、污染控制设施的“三同时”、排污申报登记、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污染控制设施及措施、违法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规定。[10]一些地方也制定了相关规章。这是我国现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立法现状。总体看,我国现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立法较薄弱,仅有《畜牧法》对污染控制作了少量规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虽然有专门规定,但其法律效力太低、权威不够。因此,建议制订一部专门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力度;应注意畜禽养殖污染本身的特点,吸收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的理念,借鉴欧美国家综合运用法律和补贴、税收、押金退还、环境债券、排污许可证交易等经济激励手段来防治污染的经验,提倡对畜禽养殖污染变废为宝、循环利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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