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环境法律制度的历史性变革

  
  2.制定《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法》。针对我国农村土壤污染日益严重的现实,有必要制定专门性的《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大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力度。我国已经有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但分散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专门法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中。立法形式上,属于“附属立法”。上述法律法规等对土壤污染的规定都是附带性的,“土壤并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环境要素而加以保护。如:《环境保护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农业环境保护的一个方面;《水污染防治法》是针对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灌溉问题而提到土壤污染问题的;《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是为保护耕地地力而涉及土壤污染问题……土壤污染相对其他环境要素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不可逆转性和难治理性等特点。这些特点要求必须综合、全面、有针对性地防治土壤污染,而现有的附属立法形式显然不能满足这样的要求。”[8]因而,制定专门性的《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法》,梳理、整合现有的农村土壤污染法律、法规体系,克服法律冲突、重复的弊端,提高立法层级、加大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势在必行。同时,在制定中要考虑和已有的相关法律的协调问题。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应规定土壤污染区域分级、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与管理(主要是农村环境管理体制的延伸改革)、土壤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土壤污染责任、土壤污染整治基金、土壤污染责任保险等基本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