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具体制度层面。我国目前好没有针对具有特殊性、迫切性的农村土壤污染、饮用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农村生态保护等问题出台相关立法,不利于扭转当前农村形势恶化的趋势。另外,我国传统的环境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和解决当前新农村建设的环境问题,农村环境“监管真空”现象严重,对此,没有进行制度性的变革、创新。虽然已经制定了《
城乡规划法》,在立法上实现了城乡规划的一体化,改变了过去规划立法上重城市、轻农村的局面,是一大进步, 但其执法的实效仍有待进一步观察。总之,传统的“城市中心主义”立法是极其有害的,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同时也忽视了城乡环境问题的相互影响特征。毕竟,农村是城市的“菜篮子”,在城市污染下乡、污染转移的同时,污染产品也会进城,城市同样会“分享”农村环境污染的恶果。这种局面也是应该避免的。可喜的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已经认识到农村环境问题的重要性,在新农村建设中对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就是一个重要体现。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呼唤环境法律制度的历史性变革
新农村建设政策是健全、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法律制度的历史性契机。党的“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并提出了推进新农村建设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二十字方针,意味着对农村问题的全面、高度重视,这中间也包括对农村环境问题的重视。新农村建设对环境问题的重视主要体现在“二十字方针”的要求上。如“村容整洁”的内涵应从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角度进行深入解读。“村容整洁”本质上要求农村居民以对环境友好而不是污染、破坏和节约自然资源而不是浪费自然资源的方式生产、生活,改变传统的污染、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生活方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要达到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必须要有一系列有针对性的环境法律制度保障,这就与我国目前农村环境法律制度欠缺、环境立法“城市中心主义”的现实发生冲突,出现制度供给的不足。这就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的农村环境法律制度,使农村环境法治有法可依。因此,新农村建设政策是健全、完善我国农村环境法律制度难得的的历史性契机。
新农村建设呼唤环境法律制度的历史性变革。这种变革既是立法理念上的,也是法律制度上的,甚至是执法上的。下面笔者先从立法理念上分析,再从具体的制度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