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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环境法律制度的历史性变革

  
  近年来,在保持经济平稳、高速发展的同时,党和政府坚持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不断加大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更应该清醒地看到,“全国农村生态环境形势总体上仍然比较严峻,农村生活污染、面源污染还相当严重,工业污染、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生态功能退化等情况还在发展。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也制约更加的可持续发展。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2]总之,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并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任重而道远。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视野下环境法律制度的嬗变
  
  (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环境法律制度的现状与缺陷概述
  
  新农村建设需要相应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供给,包括环境法律制度。总体看,“截至2006年底,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26部,行政法规50多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200项、军队法规和规章10多项,国家标准800多项,批准和签署国际条约51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600多项,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这是我国环境立法的总体情况。但是,我国农村环境立法却极其薄弱。
  
  首先,环境立法理念上的“城市中心主义”。与城市环境问题相比,农村环境问题有许多特殊性[4],照搬城市环境立法“一刀切”不能解决问题,需要单独立法保护。而我国传统环境立法中的“城市中心主义”色彩较浓重,大部分现行环境法律都是为城市环境污染(尤其是工业污染)防治等而制定[5],至今还没有一部保护农村环境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对农村环保问题重视不够,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立法缺陷。对此,已有学者认识到,指出“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中国环境保护立法虽然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但仍然表现出大城市利益中心主义和大企业中心主义的特征。政府更多关注大城市的环境保护需要,对农村环境保护则重视不够,从而导致城乡环境问题解决的分离;现实后果就是在城市环境问题尚未很好控制的同时,农村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公平和正义受到影响。”[6]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建国以来,奉行重工轻农、重城市轻农村的政策,城市、工业和农村、农业逐步分裂为两个相对独立的经济体,城市的发展长期建立在牺牲农村、农民利益的基础上,农村沦为城市工业的单纯原料供应地和产品销售生产,农民群体的正当利益在某种程度上被漠视,包括其环境利益,再加上农民群体“天生”的分散性、文化限制等特点,逐步沦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在城市和农村、城里人和农民之间文化、信息、社会地位等各种资源严重失衡、悬殊的情况下,立法的话语权也很容易被垄断,法律的利益天平发生倾斜,农民的环境利益没有受到法律的重要关注,环境立法理念上出现“城市中心主义”是容易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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