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迪逊认为,立宪设计不是要消极地接受自利原则,而是要对党争进行积极地、建设性地利用。《联邦党人文集》第10篇关于治疗党争危害的论述,显示了自利、差异对于维护政治自由的意义。麦迪逊提出,党争既来自对个人利益的承认,其危害后果也可以通过个人利益的对抗来加以遏制。有两种克服党争的办法可供选择,一是消除党争赖以存在的原因,二是控制党争的后果。消除党争原因也有两种方法:一是消除其存在所必不可少的自由;一是给予每个公民同样的主张、同样的热情和同样的利益。第一种纠正方式“比这种弊病本身更坏”,因为“自由于党争,如同空气于火,是一种离开它就会立刻窒息的养料。但是因为自由会助长党争而废除政治生活不可缺少的自由,这同因为空气给火以破坏力而希望消灭动物生命必不可少的空气是同样的愚蠢。”[37]而第二种办法是做不到的,如同第一种办法是愚蠢的一样。“只要人类的理智继续发生错误,而且人们可以自由运用理智,就会形成不同意见。”[38]在麦迪逊看来,自利、差异、政治自由乃是一回事,保护自利和差异就是在保护政治自由。这一道理也很自然地让我们想起了伏尔泰对维护宗教自由的看法,他在《哲学书简》中说,“假使英国只有一种宗教,那我们就要害怕专制主义,假使有两种,它们之间会相互残杀;但是如有三十种,他们却都和平相处。”[39]
进一步来看,差异与自利的确可能是自私与邪恶的源泉,但若离开它,社会生活中的美德也将不复存在。亚里士多德认为,基于财产私有而导致的差异,恰是美德(如仁慈、慷慨)的根源,“人们在施舍的时候,对朋友、宾客或伙伴有所资助后,会感到无上的欣悦;而这只有在财产私有的体系中才能发扬这种乐善的仁心。”宽宏慷慨的品德,都是在财物方面表现出来的,因为宽宏必须有财产可以运用,相反,在一切公有的城邦中,人们没法做出慷慨的行为,谁都不再表现施济的善心。[40]霍布斯有同样的看法:“在所有各类事物中,美德一般说来就是以出类拔萃而见贵之物,存在于比较之中。因为如果所有的人的一切都轩轻无分,那就没有可贵的东西了。”[41] 联邦党人也持同样的看法。汉密尔顿曾在制宪会议上提醒人们,财产的不平等与公民自由必然是共存的,前者是后者的自然结果。[42]基于此,联邦党人拒绝通过政治权力的平等分配来消除差异,达到最后的情感、见解、利益上的平等,因为那意味着一个丧失美德的社会的来临。
四、个人选择与公共选择
立宪设计以人性自利为前提,并非承认人性的邪恶,联邦党人一贯的“正视人类天性、不扩大其美德、不夸张其瑕垢”的中性立场,在我们理解其立宪设计的自利假定时是必要的,因为只有承认这一点,才能把政治秩序的变革建立在对制度和规则的“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之上,否则,如果“人们没有充分的德行可以实行自治,只有专制政治的锁链才能阻止他们互相残杀。”[43]在理解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注意到联邦党人在考察人的私人选择和公共选择时揭示的洞见。
尽管“损人利己”确实也是自利的动机,但宪法制度的设计并不需要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像现代公共选择理论一样,联邦党人深刻地发现,当时邦联体制的缺陷更多地来自于制度缺陷对人的行为的不当激励,如果能够明智地设计外部规则,就有可能把个人在私人生活中的审慎、负责和精明带到公共选择中去,从而使“恰当的自利”成为人们在公共生活中追求的目标,并抑制对不当私利的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