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定理只是解释性的,因此可能并不全面,它们旨在说明政治生活中的人在自我利益的驱使下所表现出的某些行为规律。在联邦党人看来,立基于这些一般规律,可以确立进行立宪设计的规范性原则,诸如:使私利服务于公益、防止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以野心对抗野心、控制和利用党争、减少制度挑战良心的机会,等等。
三、自利的正当性
联邦党人对人性自利原则的利用,并非仅仅是对共和美德衰落之后的一种无奈反应和策略性选择,像许多十七、十八世纪的经典自由主义理论家们一样,他们也注意到了自利、差异、党争在政治和道德上的正当性。根据他们的看法,自利与平等主义和民主思想存在内来的联系,同美德一样,它是现代共和主义思想的基本要素。这里从经济、政治和道德三个方面作简要阐述。
自利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一直是经典自由主义思想的一个核心命题。一个唯利是图的商人在获得利润的同时,也在增加他人的利益,因为每一次自愿交易都应被视为双方利益的增进,亚当·斯密据此说:“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26]这一看法既消解了经济学与道德哲学的对立,也提供了一种深刻的政治洞见。如果保持权力是政治家的利益,那么即便是出于策略考虑,服务于公益仍不失为明智之举。麦迪逊就曾发现,众议员对选民的忠诚,会由于议员的利己动机而加强,因为不管心怀何种动机,“大多数因受人民拥戴而飞黄腾达的人,不会轻易实行损害人民权利的做法。”[27]富兰克林也指出,政治家追求名誉的自利之心,可以成为服务于公益的动因。[28]
不仅如此,民主制内在地与尊重个人价值相一致,它承认个人诉求在原则上是正当的,而强求为公益而牺牲私利,在政治和道德上会变得可疑。史蒂芬·霍姆斯在考察“自利的神秘历史”时,提醒人们要注意到自利在政治生活中的道德性:普遍的自利是民主和平等价值的主要动因,“自利是一个深刻的平等和民主观念,只有少数人拥有等级特权,但利益却是人人都有的。……承认私利的正当性,等于说所有的公民,无论社会地位如何,其利益都值得关注。”[29] 在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看来,对人的自利性的承认为制度设计提出了一项重要的道德义务,亦即要关注“被排斥者的利益”(the interest of excluded)[30]。托克维尔在评论美国的民主制度时也说,多数之所以拥有强大的道德权威,也是因为“基于这样一种原则,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优于少数人。”[31]
自利的确可能源于邪恶的动机,也可能表现为追求不当的利益,因此自利的一般本性会使人的行为带有机会主义特征,它既表现为当政者纵权谋私,也表现为公民滥用自由,而正如汉密尔顿指出的,“滥用自由与滥用权力一样,都可能危及自由”,[32]但是,公开承认人的自利本性,目的是要提醒人们去防备,而不是纵容它。因此,人性自利这一普遍特征非但不是要使社会“原子化”,恰恰是要防止弱肉强食。自利是最强的人类行为动机,因此也最能用来对抗他人。[33]这也正如十八世纪思想家特伦查德和戈登(Trenchard and Gordon)评论的那样,“所有对于人性中的不诚实和腐化的揭露和抱怨,并非恶意剪断联结社会的纽带,恰恰相反,它想指出的是,由于自利是人的最强烈的偏私,每个人都应可以用来对抗他人,以免使自己成为他人的猎物。”[34] 基于此,自由主义思想家并不是要通过承认自利鼓励自私,而是要通过法律约束遏制自私的影响。他们对“暴政”的定义,也与反对仅给予少数人自利特权的政治垄断联系起来,特伦查德和戈登说,“暴政不过是一个人,或少数人,压制多数人的主张或者利益”[35] ,麦迪逊则进一步说:“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选举的,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