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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利及其正当性:立宪设计的前提

  
  联邦党人看重责任对于决策者的约束作用。在为一人制行政首脑辩护时,汉密尔顿详细对比了一人制、委员会制在激励行政首脑责任感上的区别。一人单独负责,自然会产生更切实的责任感,和对自己声誉的关切,他将更强烈地感到自己有义务、以更大之关注细心考查职务要求的各项条件,更易排除私情,遴选具有最佳条件的人任职。[17]而一职多人总有发生不同意见的危险,一旦发生此种分歧,必然有损其声望,削弱其权威,破坏需要共同执行的计划和工作。[18]责任与民意是一对不同的价值,制度设计需要考虑不同部门对这两种价值的需求程度。行政权的属性需要强调统一和效率,故责任感很重要,需要一人负责。这一价值在立法部门则要让位于民意约束,而民意需要不同的人来代表,因此立法机关的规模在各部门中也最为庞大。

  
  定理四:道德和宗教约束随决策人数的增加而减弱

  
  这一定理典型地显示了决策群体的规模同决策因素之间的关系。一般来看,个人对于公共决策承当的责任份额越大,道德和宗教约束就越强,反之越弱。汉密尔顿说,当恶行的臭名由许多人分担时,其影响要比单独落在一人身上要小些。党争精神容易玷污团体的思想,促使组成团体的个人行为不当而且过度,而他们以私人身份行动时,对此是会感到羞愧的。[19]麦迪逊在第51篇中也提及这一规模问题:如果冲动恰好遇到放纵的机会,无论道德或宗教的动机都不能作为适当控制的依据。如果在少数人的不义和暴力行为上都难有道德和宗教的约束,那么随着人数的增多,道德和宗教的约束就更是减少。[20]在涉及各个机构规模的辩论中,这一定理是根本性的,联邦党人据此得出的规范性命题是:尽可能地控制决策群体的规模,尤其是国会众议院人数不宜太多。行政权归于一人的宪法设置,也是基于这一原理。

  
  定理五:荣誉感能使掌权者自我约束

  
  在处理私人事务中,个人会表现出有效的自我约束,在处理公共事务时,如果个人的荣誉感同公共决策的后果密切相关,则也能促进决策者自我约束,获得类似于处理私人事务的效果。麦迪逊说,由于众议员的荣誉和抱负同选民的支持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所以能够促使他们自我约束。[21]汉密尔顿在讨论总统职位时,也持同样的看法,“举凡可以影响人类思想的一切理由,诸如荣誉、誓言、声望、良心、爱国心以及家庭情感,均足以保证其忠予其事。”[22] 这一定理反映了联邦党人冷峻的政治科学立场:人性当中除了需要警惕的一面,也有值得信任的方面,因此需要“正视人类天性、不扩大其美德、不夸张其瑕垢”[23],正是这种对人性的双重看法,为在制度设计上进行“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24]留下了余地。按照联邦党人的解释,宪法的诸多设计旨在张扬“美德”,拒绝“瑕垢”。周期性选举制造的政治压力、总统的否决权、参议员的长任期、联邦法官的终身任职和稳定的薪俸,都旨在确保官员的责任、荣誉感、独立性等美德。

  
  定理六:人人皆会犯错

  
  这一定理复述的是一个常识,但许多政治理论并不承认这一点。所有垄断性政治权力体制,都假定当权者不会犯错,因而权力可以不受约束。自利的动机可能使人背离真理的立场,但如果犯错的原因只需要动机即可解释,那就意味着好的动机不会导致错误。显然,情况并非如此,麦迪逊在第37篇列举了一些动机之外的技术性原因,感觉、知觉、判断、欲望、想象和记忆力等的不完善、人类语言自身的含混等等,都可以成为导致判断错误的原因,这些都提醒人们“必须进一步节制我们对人的智慧的力量的期望和信赖。”[25] “人人皆会犯错”这一定理,是美国立宪设计的一个重要前提。既然人人皆会犯错,那就必须有纠正错误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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