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宪设计需要面对自利这一事实。本杰明·富兰克林在费城制宪会议上说:世上有两种激情,总是对人间事务产生强有力的影响,这两种激情就是野心和贪婪:爱权和爱钱。[⑧]汉密尔顿也指出,不能把政治的良好状况寄望于人们的公益感,因为这“暴露了全然不知驱使人类行为的真正动力,并且违背了建立民权的原来动机。究竟为什么要组织政府呢?因为如果没有约束,人的情感就不会听从理智和正义的指挥。”[⑨] 在制宪会议上,麦迪逊也屡次借用休模的著名观点:每个人都应被假定为是一个恶棍。他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提出的论断是:“政府本身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⑩]“党争”这一“共和病”,也是自利带来的,它“深植于人性之中”[11]。史蒂芬?霍姆斯就此指出,联邦党人和其他十八世纪思想家们关于人性自利的理论,事实上奠定了“民主制的人类学基础(anthropological foundations for democracy)”[12]。
为了详细阐明这一问题,本文结合联邦党人关于立宪设计的考虑,归纳了他们关于人的行为特征的六个描述性定理。
定理一:人的情感随着与对象的距离趋于减弱
这一命题是在用来消除
宪法反对派对建立联邦的恐惧时提出的。汉密尔顿说:“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人性的情感通常随着对象的距离或散漫情况而减弱。根据这个原则,一个人对家庭的依附胜于对邻居的依附,对邻居的依附胜于对整个社会的依附。各州人民对他们的地方政府往往比对联邦政府怀有更强烈的偏袒,除非这一原则的力量为后者的大为优越的管理所破坏。”[13]由于州政府与人民最亲近——例如对刑事和民事案件审判的管理,它必将得到人们热爱、尊重和崇敬。相反,联邦政府的作用很少直接被公众所注意,人们无需担心联邦政府会取代州政府。这一抽象命题也可以解释私人选择与公共选择的不同。由于公共选择的后果与自己的直接利益关系通常有限,个人的审慎程度就会下降。
定理二:任期长短与个人的坚定性成正比
在说明总统连任的必要性时,汉密尔顿说:“任期越长,保持个人坚定这一优点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凡人对其拥有之物,其关心程度均取决于其所有权是否可靠,这是人性使然;所有权具有临时或不定的性质,就比较少重视,而所有权具有长期或肯定的性质,则会更加重视;当然,为了后者也就比起为了前者更加甘冒风险。这一情况之适用于政治特权,或荣誉,或委托,亦不亚于普通一件财物。”[14]根据这一道理,职位的任期应该同其对稳定的需要程度而定。与稳定相对的价值是回应民意,而任职时间的长短、是否可以连任的考虑,都与这两种价值的协调有关。在立宪设计中,参议院被认为是政府中“一个精选而稳定的组成部分”[15],因此参议员的任期应该较长(六年);众议院应体现民意特征,故议员任期较短(两年);联邦法官只要行为端正,即可终身任职,其强调稳定价值的意图显然更为明显;总统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16],似乎旨在谋求民意约束与稳定性的折中。
定理三:负责的人数与个人的责任感成反比